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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期 貧窮與財務社會工作(2025年06月)

論身心障礙者經濟自立與貧窮陷阱

  筆者在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任職多年,協會是一個強調支持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提供同儕支持的互助團體。每當我跟一些障礙夥伴討論所謂的「自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就是重新拿回生命主導權,可以自主生活(self-determination)於社區當中,而非因障礙程度高,必須仰賴家人照顧,深怕成為負擔,而放棄成為自己、割捨夢想、喜好,無法成為一個獨立自主的成年人。然而,目標非常美好,但在實務中,一位身心障礙者,特別是障礙程度越重者,想要「自立生活」,除了「行動自主」、「生活自理」外,「經濟獨立」是一道高門檻。在臺灣,多數成年障礙者的經濟來源,常見來自下列三項:(一)家人資助、(二)政府補助、(三)工作薪資。但並非每位障礙者幸運出生在金湯匙家族中,而工作薪資十分考驗障礙者學歷、經歷能否滿足雇主需求,而政府補助門檻多且雜,導致「經濟獨立」是一條難以越過的門檻。

  回想起筆者童年時代,出生在勞動階級家庭,父母因學歷僅小學畢業,只能從事傳統市場,以勞力換取薪資的生活。由於收入不高,上有兩老、下有四位兄弟姊妹,在那個經濟起飛,但對底層人民仍顯困苦的1980年代,仍舊無法買得起「有電梯」的大樓,全家六口屈身在萬華老公寓。我因為罹患「先天性成骨不全症」(Osteogenesis Imperfecta, 簡稱OI),成長歲月極易骨折受傷,當時沒有全民健保,每次骨折需要自費打石膏;嚴重時要開刀在大腿打上骨釘,家中頓時多出額外支出。因為家中經濟不寬裕,沒有自用車,當年大眾交通沒有復康巴士、無障礙計程車、捷運等等,看著父親在悶熱夏天;步步艱難背我下樓就醫,辛苦的路邊攔計程車,汗水浸濕父親的肩膀。寒冷的冬天,穿著厚重衣服的我,父親步履蹣跚抱我去醫院。

  有印象以來,家中不乏為「錢」的煩惱爭吵,父母抱怨政府放任財團炒房價,沒有保障勞工薪資。而我的身心障礙則成為家庭無法忽視的「負擔」,而「國家」的責任是想也不敢想。回首過往,如果當年有全民健保,父母不用擔心我的醫療費用。如果有零拒絕的義務教育,我不會失學在家、如果有社會住宅,家裡不必擔心租金與房價問題,如果有無障礙大眾運輸與設施,我不用擔心生活出入的問題。身為「作工的人」之子,我十分清楚「清貧」生活多麼剝奪人可能性,以及對未來的希望。

  時至今日,翻開各項公部門法規服務,想要協助其他障礙者同儕時,每每看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項權益保障用詞華麗,外界常有「政府真好!」的錯覺。但深入了解知道魔鬼藏在細節中,每項服務有高額「自付額」,而母法底下又「辦法」、「細則」等行政規定,導致「看得到,吃不到」司空見慣。何況臺灣的身心障礙者鑑定十分嚴格,例如為人詬病的單耳失聰、單眼失明者、斷指者、隱性障礙、學障等;未必能拿到身心障礙者證明,何況進入過窄的法定服務保障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障權法)第一條揭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回頭看見在生活與生存間掙扎的百萬障礙同胞,在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的大目標之前,是否在制度上看見有最基本的且有尊嚴的「生存權」獲得落實,否則妄論其他平等參與,實為為政者、倡議者、社會工作者應時刻自我提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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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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