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期 貧窮與財務社會工作(2025年06月)
從理債到理財——個人債務處理的團體實務經驗分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於2007年7月11日公布,2008年4月11日施行;此條例提供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加上歷年來的修法,特別是2012年與2018年這兩次重大的修法,使法條精神更接近其立法的目的:「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消債條例第1條)。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為因應消債條例施行,於2008年1月董事會決議通過成立消費者個人債務清理事件法律扶助專案,專案服務內容為受理民眾消債案件法律扶助申請及提供法律諮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2024)。事實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背景是有其社會經濟結構因素的。臺灣在2005年下半年開始發生相當嚴重的卡債風暴,現金卡與信用卡違約人數突然急遽上升,為降低風暴的衝擊,政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銀行公會於2006年實施了雙卡事件債務協商機制,容許使用雙卡之消費者有還款困難情況下,可與發卡銀行進行相關協商,以較優惠之還款條件降低其還款負擔 (鍾經樊等人,2009);兩年後施行消債條例,才開始逐步完備相關的法律。
從社會工作常使用的生態系統理論觀察此現象,我們會同時關注微視、中介、鉅視層次的議題以及各層次之間的相互影響。在鉅視層面,目前推動相關制度改革的團體例如:法扶、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在中介層面,一些民間組織也開始投入資源,與法扶合作,發展此方面的服務項目,提供過度負債的服務對象減輕債務,重新生活的機會。在微視層面,直接服務的社工(例如在家庭暴力、藥物成癮、更生服務等領域),依據個案的個別需要,運用法扶的專案資源予以協助。
本文所欲分析的主題是聚焦於中介層次,也就是針對某社福單位(以下簡稱A社福單位)與法扶間的合作模式進行整理,尤其著重於團體工作模式(註 1)。A單位自2014年就已開始提供理債諮詢服務,自2014年至2024年,經A單位服務,並向法扶申請扶助律師,已有 530 位完成債務處理, 其中包括: 經由前置程序(銀行協商或法院調解)者共計207人(39%),更生方案認可者共計 107人(20.2%),清算免責者共計216人(40.8%);其他尚有345人已在債務處理的司法程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