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期 貧窮與財務社會工作(2025年06月)
《社會救助法》的審查——探討虛擬收入的應用
貧窮會帶來許多不良的後果,特別是對於那些生活在貧困中的人們,貧窮不僅帶給他們身心發展上的不良影響,他們的教育及就業的機會也因此受到限制,最後形成代代貧窮傳承之現象;而在一些貧窮人口聚居的社區內,逐漸形成「貧窮文化」,成為犯罪及失業的溫床。所以,貧窮不只是人道主義或社會正義的問題,貧窮是國家經濟發展的漏洞,是人力資源的浪費,是我們未來經濟發展所經不起的損失。
臺灣規範公部門制定與實施有關救助貧窮的政策,主要是依據憲法和《社會救助法》兩項法源。根據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以及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明定政府對陷入貧窮的人民有保障其基本經濟安全的責任,而人民有合法的公民權利要求政府提供必要的協助與救濟。根據此,政府乃訂定《社會救助法》作為實施反貧窮政策與服務的設計。因此,《社會救助法》係立法者受憲法之委託,為照顧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而制定的法規,可見《社會救助法》第1條規定而得知。《社會救助法》是臺灣社會福利實施中起源最早,歷史也最久的社會福利制度。我國第一部社會救助法令頒佈於1943年,名為「社會救濟法」,直到 1980年,該法才在立法院的修定下更名為《社會救助法》,規範相關主責單位應提供「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的現金給付(in-cash)與福利方案的實物補助(in- kind),以補充(supplement)其所得的不足。
《社會救助法》的立法至今,根據廖偉迪(2024)的彙整,這項立法的執行具有下列的特點,引發諸多的批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