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期 貧窮與財務社會工作(2025年06月)
《社會救助法》修法議題的實務工作者觀點
《社會救助法》作為國內經濟弱勢家戶福利資格認定的基礎法規,在適用或服務對象上,除了本法中明定的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的資格取得及取得資格後的生活費用補助、健保費補助、學雜費等等減免的福利補助之外,《社會救助法》所定的家庭人口計算範圍規定及相關函釋,也受到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特定境遇家庭補助相關法規與服務體系援引、適用。更進一步,長照補助、機構安置費用、托育補助等許多常用的福利補助項目,以及許多半官方或民間團體的補助審核,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法律協助、民間慈善團體或寺宇宮廟的賑助、救濟等資源的給予,也多直接以是否取得縣市政府審核認定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充分條件或必要條件之一。以《社會救助法》的規定作為公私部門執行社會救助資格認定標準的運作狀況,一方面可使認定經濟弱勢者的標準趨於一致、審核程序簡化、行政作業負擔減輕,但另一面也使得《社會救助法》對國家的福利支出影響更為動見觀瞻,導致決策機關不敢輕言法規鬆綁革新,即使既有法規設計有所不足,或因應社會變遷需與時俱進時,仍極難啟動制度的調整,經濟弱勢家戶便在這全國公私部門一致,且一定程度標準化的體系內求助無門。
家庭暴力、身心障礙、老人、兒童或少年等社會福利領域,多有強而有力的倡議團體(兩年前成立的《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是令人意外的發展)與持續深度參與政策推動的專家學者持續推動各項法規、政策、制度修正,因此各福利領域多能配合個案需求、實務工作需要,持續精進法規設計,發展服務體系。相對的,低收入戶、貧窮、社會救助這個社會工作專業領域,因為服務族群的特性使得較乏能積極倡議政策與法規革新的家屬團體,加上社會普遍對於貧窮的個人歸因等道德判斷、烙印效應,脫貧的受益者較不願現身,受益族群亦難以匯集成為倡議團體,因此制度與法規的革新發展相對其他社會工作專業領域是較為緩慢的。
筆者曾擔任民間基金會及社福中心扶貧工作之社工、主管,也曾於公所、社會局從事經濟補助案件審核工作,負責相關方案管理,亦曾擔任中央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辦法、《社會救助法》等業務的承辦窗口。作為一個先後直接、間接參與社會救助工作多年的助人工作者,工作歷程累積了面對數百個、數千位,透過文字、電話語音或面對面的過程,以表情、姿態、聲音、氣味、情緒等形式,對於行政機關在法規、體制、流程、行政裁量判斷感受到的冷漠輕忽、法規曲解、不友善甚至歧視之批評指教、感嘆幹譙等負面能量之餘,對於如何能建構一個友善、有效照顧經濟弱勢的法規和制度有高度的盼望。因此整理這些年從事社會救助相關工作所見現況與問題為文,盼能有助於社會救助制度的完備建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