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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期 貧窮與財務社會工作(2025年06月)

臺灣脫貧政策之推動及未來展望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指出,人人有權享有為其本人及家庭提供適足生活的水準,並持續改善生活條件,具體措施包含:要求各國所推動社會保障制度要最大程度涵蓋所有貧窮人口與弱勢族群;保障各貧窮人口享有平等獲取經濟資源的權力,包括取得資產及相關金融服務;須提升窮人因應災害及其他突發事件之能力。這項「適足的生活權」不僅是基本人權的具體展現,也是各國制定社會救助與脫貧政策之重要依據。近年來,全球各國在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引導下,將「消除一切形式的貧窮」視為優先目標,亦紛紛投入脫貧政策的創新與強化。

  回顧臺灣制度化處理貧窮問題起源於 1943年的《社會救濟法》,1980年修定且更名的《社會救助法》成為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之基礎,該法第1條即揭示保障經濟安全、協助自立之立法精神,同法第10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技能訓練、就業輔導、創業輔導或以工代賑等方式,輔助其自立,係為我國脫貧政策之法源依據。社會救助法歷經數次修法,社會救助制度亦逐步強化自立、脫貧等積極性的概念,為落實2004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以積極性福利替代消極救助」,2005年社會救助法增訂並施行第15條之1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協助低收入戶自立脫貧。至2011年7月實施的社會救助新制更提供就業誘因、積極性脫貧措施,協助受助者自立發展。後衛生福利部於2016年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規定授權訂定了《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明確化我國六大脫貧服務措施,引導各縣市推動多元脫貧服務。故本文聚焦在政府部門依據社會救助法所定脫貧政策之探討,嘗試從制度演變與在地實踐雙軌,分析臺灣脫貧政策發展與未來推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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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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