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期 社會工作專業教育與發展(2007年12月)
非自願性案主與社會工作教育
社工如此廣泛地參與保護性乃至懲罰性工作是最近十年的事,民國60年通過的「兒童福利法」並沒有處罰家長的條文,但民國82年修正的「兒童福利法」,首次有懲罰約束個人的條文。例如第48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26條、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2項或第34條,情節嚴重,或有第15條第1項所列各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前項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參加。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之後,許多法令都有對加害人、施虐者等的懲罰處遇。社工整個專業的情勢改變了,學校中的社工教育也漸漸注意到此種需求,社工系之中相關課程陸續開授。
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的議題廣受注意,電視、報紙、電影和書籍更把這些問題搬上台面,相關的犯罪案件與受害者也受到關切。性侵害者與家庭暴力施虐者也成為矯治人員與社會工作者的新挑戰。性侵害者與施虐者未必都進入司法體系,受雇於政府或非營利機構的社會工作者也加入了專業處遇的行列,並執行多項預防方案。
立法院先後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內政部設置了「性侵害與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與「兒童局」。工作的重點包括設置113專線、提供預防矯治的工具、增進專業知識強化專業人士對犯罪者的評估能力、強化暴力預防技巧等,社工人員在這些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
性侵害者與家庭暴力加害人大部分沒有求助意願,多屬於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非自願性案主有些是司法體系已經處理的,有些並未進入司法體系,不過案主反彈的情緒是可以預料的。有些案主很明確屬於非自願的,也有些是模糊的。還有些是部分自願、部分非自願。
在上述各項法令中與社會工作者有關的條文不少,在這些內容中,社工要做的事情真多,也可以說,社工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執行家庭暴力等工作中,社會工作者要處理兩種根本的對立:一方面是服務對象的對立,對被害人、受虐者需要的是關懷與協助,大多數是願意被社工協助的。相對的,加害人、施虐者絕大多數不願意接受社工人員的介入,抗拒輔導、治療與約束。另一方面,社工又需要處理另一種對立,司法、警政等通常是威權的,而輔導與治療等需要相當的溫柔,甚至是細心的照顧。這樣的矛盾在處理性侵害受害者或兒童案件中特別明顯。
除了工作之中的難度外,還有更根本的問題,就是在處理此類議題中對社工本質的質疑。例如,社工以「助人專業」自許,屬於照顧專業。但是在面對不願意被照顧的人們時,如何矯治呢?社工也常強調自己所做的是「改變媒介」,希望能使案主改變其心態的偏差或行為的錯誤或環境的扭曲,有時透過對家庭的介入試圖改變家庭,但談何容易?
筆者在民國83年起參與上述兒童福利法第48條有關的「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工作」,接觸到與非自願性案主有關的領域。十幾年來,我主持過4次「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教材的主編,主辦與主講過二十多次相關的講習,也帶領兩位研究生從不同角度探討家長接受此教育輔導的心境。在性侵害防治方面,我擔任第1屆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委員,任期3年,並負責「性侵害加害人輔導教育教材」的主編,也帶領2位研究生探究過相關的問題。在家庭暴力防治方面,我主編過「家庭暴力一百問」,撰寫過《婚姻會傷人》等書,並帶領多位研究生探討此議題。在課程開授方面,我在性侵害防治與家庭暴力防治法尚未通過時,就在民國88年在東海大學講授「性侵害與家庭暴力防治」,並請龍紀萱老師補充有關醫院處理這些議題的狀況。近年來,我是本系第一位開「非自願性案主研究」的老師。
以我長年的經驗,深深感受到非自願性案主的數量增加、問題多元與複雜對社工專業產生莫大的衝擊。性侵害、家庭暴力、兒童虐待等原本就是複雜、動態又難以處理的,這項高難度的工作考驗個別的社工員,更挑戰社工專業。學校中的社工老師多多少少要面對此種考驗,相關課程陸續推出。本文的重點是先回顧保護性工作與非自願性案主造成的挑戰,接著整理校園裡社工教育中有關非自願性案主、家庭暴力防治、兒童虐待處遇、性侵害防治等的狀況,包括課程、師資與教材,然後,提出對相關社工教育的建議。希望透過此一小議題,逐層分析社會工作專業的新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