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期 社會工作與就業服務:挑戰與創新(2024年09月)
生活該被制度切割嗎? ── 從臺灣障礙服務人力制度看個人預算制對重度肢障者的重要性
自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作為身心障礙政策的核心,是一個要被實踐的中心價值。「正確理解」自立生活非常重要,因為正確理解是實踐自立生活的前提。所謂自立生活指的是障礙者能夠自主做決定(self-determination),這些決定包括障礙者何時、何地,和哪些人,共同執行或不執行哪些事情。自立、獨立(independent)在此指的是可以「獨立做決定」要怎樣生活,不是自給自足(self-sufficiency)或不需他人協助的意思(Vernon & Qureshi, 2000)。此外,障礙者獨立、自主的權利並不受限於其障礙狀況或程度(Barnes, 2007),而這也是《聯合國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ties, 簡稱CRPD)特別強調的重點,特別是在第19條提到障礙者自主決定生活於社區的權利,應該透過社區服務得到支持。為何要特別強調障礙者的自主決定生活的權利?首先,因為社會大眾經常把自主決定能力與人的健康和障礙狀況做連結,障礙者因此被視為無能(incapable)做決定者;其次,因為社會缺乏連帶感所致的政策資源分配不當或不足,使得障礙者獲得服務、取得基本經濟生活保障都有困難, 或大眾交通工具及道路設計缺乏無障礙思維,這些都可能使障礙者連基本生活照顧如洗澡、如廁和外出時間都無法自主決定。為實踐障礙者能自主生活於社區中的權利,許多支持政策制度被發展出來,特別是一對一的個人助理(personal assistants)服務,另一個就是個人預算制度(personal budget),而這兩個制度對於重度肢體障礙者的自立生活有著重大的影響。
個人助理與個人預算制是兩個互相有關和搭配的制度。首先,個人助理與障礙者自立生活關係密切,個人助理在自立生生活脈絡中,是由障礙者招募、訓練、雇用的一對一服務者,可以提供重度肢體障礙者(以下簡稱重度肢障者)相對個別化的服務,是支持他們能自主生活於社區的重要服務者。多數重度肢障者的基本支持需求,由其多元障礙狀況所決定, 許多一般人的自然行為例如抓癢、撥瀏海、將手固定於電腦鍵盤、將手機由背包中取出等,對許多重度肢障者來說,都可能需要程度不一的支持,顯示個人助理對支持重度肢障者生活於社區中的重要性。Batavia(1991)提到,在包括就業、居家、社會參與、教育等各個面向的個人助理支持,對工作年齡時期的重度障礙者尤其重要,他們仍然有很多生活想望想要完成、需要的不只是在家的生活協助。不過,讓障礙者分別向不同部門申請服務人力,不同部門的規範差異將造成障礙者生活被切割、自立生活權利受限,這也是後來許多國家紛紛實施個人預算制度的原因。因為,個人預算制可以把障礙者生活各個不同面向包括基本維生、社會生活、勞動、教育等所需的服務整合在一起,採取給予現金或是時數的方式,由障礙者自行決定在何時、由誰、提供何種服務,達成自立生活於社區的目標。個人預算制度也可避免障礙者在不同身分轉換時的服務申請問題,障礙者生活也不會被不同部門的申請單位和服務者所切割,這樣的制度對達成障礙者自主生活於社區有極大助益。
臺灣在過去的十年中,對成年重度肢障者的個人支持需求,陸續在衛政實施了長照居家照顧服務員、勞政實施了職場人力協助員、在社政實施了個人助理制度, 不過一個整合性的個人預算制度仍然不在政府的規劃議程中。衛政、社政和勞政三者個人支持制度的申請資格、服務內容、補助標準和障礙者自付額規定都各有不同,對協助障礙者達成自立生活目標是否有所助益,值得研究與關注。本文以重度肢障者為例,透過次級資料分析審視臺灣衛政、社政與勞政中障礙者相關的一對一服務人力制度,分析其對重度肢障者自立生活的助益,並展望個人預算制度實施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