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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期 社會工作與就業服務:挑戰與創新(2024年09月)

專業合作與倫理議題 ── 早期療育到宅服務的案例討論

  本文透過早期療育到宅服務之案例,呈現專業人員的合作樣態及倫理議題。在臺灣,早期療育服務關切的是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007/ 2020)第九條,「發展遲緩兒童」指的是,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且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者。該施行細則第八條對於早期療育有明確的界定,即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也就是說,早期療育服務是透過不同專業人員共同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務;專業人員面臨的是,多元的兒童及其家庭需求,以及不同專業人員對服務需求的考量,進而達成共識。

  早期療育到宅服務是《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衛生福利部, 2022)中的服務方式之一,指的是專業人員實際到兒童所在處所提供服務,以未滿三歲兒童及其家庭為優先。此項計畫除了以兒童發展(如具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為考量,服務對象尚包含「社會經濟養育條件不佳,以致兒童未能接受療育服務」、「兒童尚未就讀托嬰中心或幼兒園」,以及「家長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於兒童發展認知或親職能力不足」。就此得知,接受到宅服務之早療家庭應有較多的療育或服務需求,需要多元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本文案例所屬單位之到宅服務流程是,社會工作人員評估早療家庭有到宅服務需求後,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通過後再派案給教保服務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而後由社工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一同為家庭提供服務,服務內容包含療育訓練、指導家長或主要照顧者日常生活支持訓練或簡易復健等技巧,以及家庭支持相關服務。爾後,專業人員一同為家庭評估成效。

  林雅容(2016)提及專業合作的挑戰以服務階段予以討論,有:服務初期,社工人員考量家庭對於到宅服務的排斥,或者為能讓家庭理解服務樣貌,僅以「老師到家裡教小孩」此簡單的文句予以說明。服務介入時,教保人員覺察到家長對於服務的參與或配合情形較為不佳;或者,社工人員及教保人員的互動較為有限,雙方對家庭認識是有差異的。成效評量時,社工人員關注子女照顧、療育資源使用等,教保人員關注親職能力、兒童發展等。二位作者認為,社工及教保人員關注的面向不同,專業倫理的考量也有所差異。例如:社工人員以家長可以理解的方式說明的服務樣貌,但是這涉及了家長對於服務是否有充份的認識,也影響教保人員後續進入家庭的服務情形。又例如:在相關單位之服務經費及人力有限的情況下,若家庭對於服務的參與情形不佳,那麼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社工及教保人員聚焦在該家庭的兒童發展議題即可,還是將資源給其他有服務需求的家庭。

  已有研究關注在早期療育專業合作,研究者就國家圖書館期刊文獻資訊網,分別以「早期療育」、「發展遲緩」、「到宅服務」此三個詞彙,與「專業合作」查詢後,扣除重複的資料後,共計有四篇期刊論文,有二篇是論及家長參與(王天苗,2013;高玉馨、藍瑋琛,2020)、一篇是論及服務模式建立(林敏慧等人, 2012),以及另一篇是關注課程實施(張翠娥、鈕文英,2007)。此四篇文未有倫理相關討論。以「倫理」為關鍵字進一步查詢時,也未有研究對此提出討論。但是,倫理議題是專業合作時必須思索,尤其早療服務不僅關注兒童發展,也包含家庭成員之個別需求及其對兒童照顧的影響。

  本文就二個案例討論專業合作及倫理議題。顧及保密原則,案例改編自本文第一作者的到宅服務經驗。第一作者在服務期間覺察自身與其他專業人員之觀點的差異;第二作者認為此差異是雙方因不同倫理考量所致,促成撰寫本文之動機。早療服務強調專業合作之際,二位作者期待本文能給予實務工作者提供服務時的不同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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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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