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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期 社會工作與就業服務:挑戰與創新(2024年09月)

兒少性猥褻加害人之行為成因初探

  我國於2017年5月由總統公布之《兒童權利公約》(1989/2024)揭示: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第19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03/2020)(以下簡稱兒權法)第49 條亦對兒童及少年列有15項保護措施,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發生的行為諸如遺棄、身心虐待、剝奪國民教育機會、猥褻或性交等行為。另外,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以下簡稱衛福部保護司)統計2022年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共有11,950人,受虐問題類型包含遺棄31人、身心不當對待11,474人、目睹家暴92人與兒少物質濫用353人,而在身心不當對待中的類型亦區分為身體不當對待、精神不當對待、性不當對待與疏忽,其中「性不當對待」有4,002人,即占了身心不當對待類型中的35%。再者,衛福部保護司2022年針對性侵害事件,含本國與外國籍的通報被害人案件統計共8,401人,而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即有4,809人(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3)。內政部警政署2021年兒少被害案件類型有性交猥褻、一般傷害、竊盜、兒少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其中性交猥褻類有2,046人,為當年度統計案件類型中占最高比例。據此,在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中,性侵害與性猥褻類型皆高於其他的通報問題類型,此問題類型值得關注。

   性虐待是指任何人對兒童少年進行性侵犯、性剝削或利用兒童少年拍製猥褻之影片、圖片,使兒童少年受到身體及心理侵犯和傷害、或要求兒童從事性行為、觀看色情影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2019)

  故性侵害、性剝削與性猥褻屬於性虐待的其中一環。另外,童年期遭受性侵害後,對其身心造成諸多的影響,包括藥物濫用、提早發生性行為、身體形象認知低、人際關係差、低自尊、企圖自殺、自殘(Mignot et al., 2018; Spearson Goulet & Tardif, 2018; Tonmyr & Shields, 2017)。國內亦有性侵害對兒少身心所造成影響的研究,如黃雅羚與戴嘉南(2011)研究指出,受性侵害的兒童其心理創傷的內涵包含界限創傷、自我創傷與創傷後壓力反應,其中自我創傷內涵有身體形象、自我價值、情緒創傷及性創傷等;簡美華(2013)的研究提到兒時遭遇性侵害的成年女性,其兒時性侵害對當事人人我界限的影響乃呈現在人的自主性喪失、內在情緒衝突與人我界限的混淆。綜合國內外的文獻都指出性侵害對兒童及少年在身心發展,乃至於到成年期,仍存在著影響。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6/2023)第二條的「性侵害犯罪」是指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而《中華民國刑法》(1934/2023)對「性交」的說明為: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第10條)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輿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407號)

  據此,「性交」與「性猥褻」在法源的定義上有所不同,而筆者實務工作場域上,對兒少進行「性交」與「性猥褻」的加害人,其法律刑罰程度亦不同。另外, 國內外許多文獻指的性侵害,亦多是以「性交」為侵害行為,故在本文中所談的「性侵害」,筆者意指以「性交」方式的侵害行為,而此侵害行為對兒少的身心發展有深遠的影響。

  國內有部分研究,對性侵害加害人之性侵害行為的成因進行探討。然而,筆者發現,單就對兒少性猥褻之加害人行為成因探究的相關文獻不多;再者,筆者也發現,法源對性交與性猥褻的定義雖清楚, 但在實務工作上不論是性猥褻加害人或受害人,對於「猥褻」的界定模糊不清,以致許多兒少遭性猥褻卻未被揭發或通報, 抑或通報後被以「兒少謊稱」與加害人「堅決否認」而忽視,但兒少被性猥褻的風險與危機依舊潛藏著。因此,對兒少性猥褻加害人行為成因的探討,以及再犯行為的預防,更有其必要性。另外,筆者實務工作中,針對兒少性猥褻家庭處遇的目標,即是避免或降低加害人再犯性猥褻行為的風險,且兒少安置結束後回到原生家庭能繼續安全的生活。據此,筆者認為, 為能讓兒少回到原生家庭且受保護下安穩的生活,對於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成因,以及再犯行為之預防,成為處遇工作關鍵重點。綜合上述,本文的研究目的,希望透過筆者在實務工作上,針對已坦承對兒少有性猥褻的個案其性猥褻行為成因進行初探,並將研究結果提供未來縣市政府主責社工或實際執行性猥褻加害人處遇之專業人員,作為在處遇與預防加害人兒少性猥褻再犯行為發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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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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