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期 社會工作與就業服務:挑戰與創新(2024年09月)
社政與勞政聯合促進就業方案之推動現況與策進作為
聯合國提出「要促進人權必須先消除貧窮」,2015年聯合國宣布的「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更將消除貧窮(No Poverty)列為SDGs的第一個目標。貧窮不僅衝擊個人與家庭之生存權,更攸關國家發展之人力資源、整體經濟實力,以及社會安全, 因此解決貧窮問題成為各國社會福利政策之施政重點,其中工作福利(workfare) 更是自1990年代後期迄今之社會救助政策主軸。以美國為例,其於1996年通過個人責任與工作機會調和法案(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以及推動貧困家庭暫時補助(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強調個人責任和強制工作, 由州政府推動各種就業方案,除了提供就業訓練和工作媒合之外,還會提供已就業的案主各項交通補助、托育補助,確保他們在外工作無虞(Lurie, 1997)。英國於2010年提出大社會政策及執行整合津貼政策(universal credit),則依據「提供最基本的給付給失業者,以維持生活所需」、
「讓人民能夠積極進入職場」、「脫貧」的精神進行策劃設計(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 2010)。日本2014年(平成26 年)修正實施的生活保護法更以「促進就業自立替代保護的給付金」、「以支持健康、生活方面的支援為重點,強調個人有責任改善或提升自身的健康及生活狀況」為主要內容(厚生勞動省,2022)。
我國社會救助體系係依據1980年施行的《社會救助法》,「積極性社會救助」概念源於2004年的《社會福利綱領》,當中明示「以積極福利替代消極救助」的精神,故於2005年《社會救助法》增訂並施行第15條之1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協助低收入戶自立脫貧。至「建國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邁向公平、包容與正義的新社會」更進一步闡述:社會救助定位為社會安全體系的最後一道防線,用以維持國民之基本經濟生活水準,在保障國民基本經濟安全等消極面的扶助之外,社會救助制度亦逐步納入自立、脫貧等積極性的概念。因此,2011年7 月實施社會救助新制,政府不僅納入中低收入戶擴大照顧,條文中亦強化工作福利及脫貧措施之推動。
2005年內政部制定《自立脫貧方案操作手冊》,首度納入協助自立脫貧相關概念,在既有的現金發放之上,加入諸如教育投資、就業自立、資產累積等脫離貧窮措施。政府組織改造後,衛生福利部於2016年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規定授權訂定《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在上述三大模式(教育投資、就業自立及資產累積)之外,擴及社區產業、社會參與及其他創新多元服務模式,並明定政府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鄭麗珍,2019)。可知就業促進為經濟弱勢者脫貧之關鍵,確實需要社會福利及勞動部門共同合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1年推出《100∼ 105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促進實施計畫》,以協助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培養專業技能,運用就業資源,加強其自身能力,建立正確職涯觀念為目標,成為社政及勞政雙方合作協力促進就業的起點, 由社政單位於資格審核時將具有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轉介至勞政單位提供各項就業服務。然而此列冊轉介的服務模式,輔導就業的成效始終有限,案主在轉介過程中,面對社工員與就服員的態度不同、陳述不同,就業障礙沒有排除,媒合職缺不符期待,使個案在轉介過程中需求被延宕(李靜玲, 2021),部分個案面對社政單位的訪查時表示有工作需求,但當勞政單位依據轉介資訊聯繫個案進行後續就業輔導與相關安排時,個案卻表達受限交通、照顧責任、健康或體能、經驗、能力等因素而無法就業。因此衛生福利部於2018年《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策略四「整合跨部會服務體系」落實強化弱勢族群就業轉介及協助措施,發展一案到底個別化服務(衛生福利部,2018),強調建立兩個部門間的溝通聯繫管道以及相關資源的整合運用,提高促進經濟弱勢者就業服務的工作效果, 並逐年擴大推動。
本文將聚焦在我國近年推動「社勞政聯合促進就業服務」之規劃理念、實施策略以及運作現況與實務操作上的挑戰,進行檢視分析,並試圖尋求下一階段之工作發展的可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