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期 障礙平權主流化(2023年12月)
日本與韓國個人協助(個人助理服務)暨臺灣修法建議──使用者觀點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19條指出個人協助(Personal Assistance)是障礙者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重要條件(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2006)。臺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980/2021)(簡稱《身權法》)及《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2012/2015)(簡稱《個照法》)指出,自2011年地方政府須依法提供個人協助服務,亦屬於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內涵之一。在周月清等人(2019)訪談障礙者及地方政府研究發現,地方政府除了對「自立生活」及「個人協助」(簡稱個助)概念不清楚外,仍擁有多項執行困境,主要困境為經費不足、缺乏穩定公務預算,亦即,要突破現階段臺灣個人協助現況,使之得以正名、支持障礙者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並符合CRPD第19條,必須修法將個人協助服務納入《身權法》的條文。
個人協助服務早在1960年代就開始,是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的結果。針對「個人協助」服務,目前各先進國家都是以專法或是法律條文,規定政府編列相關預算。瑞典是全球最早將個人協助法制化的國家,1994年即通過個人協助專法,距今已30年,障礙者法定權利僱用個人助理,不需付費、不需所得資產調查。經費直接撥付給使用者,由使用者自行支付給個人助理薪水。許多國家亦跟進向瑞典「個人協助」專法學習,除了北歐國家外,也包括其他歐美洲國家及日、韓。
因此,本文以日、韓為例,從障礙者觀點探討其使用個人協助(亦即個人助理服務)的經驗,提供我國個人協助/個人助理服務修法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