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期 障礙平權主流化(2023年12月)
簡析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保護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14)(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以下簡稱CRPD)規定:
1. 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包括透過提供程序與適齡對待措施,以增進其於所有法律訴訟程序中,包括於調查及其他初步階段中,有效發揮其作為直接和間接參與之一方,包括作為證人。
2. 為了協助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與監所人員進行適當之培訓。(第13條)
此即所謂CRPD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障礙者)近用司法保護條款,為具體揭示該條之內容,CRPD委員會除曾頒布若干一般性意見,部分闡明該條之適用,已於2018年決議通過《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以下簡稱《近用司法指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2020)。為使讀者能對障礙者近用司法之保護有初步之認識,本文擬從「近用司法有關障礙者之範圍」、「障礙者近用司法程序之範圍」、「障礙者在救濟程序上會扮演之角色」、「障礙者於司法程序上所面臨之障礙」及「未來之建議」等五方面,提出我國如何促進障礙者近用司法保護之方向,供關心此一議題之讀者予以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