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期 障礙平權主流化(2023年12月)
從CRPD觀點省思我國身心障礙者科技輔具服務政策
依據美國1988年通過的《科技輔具法》(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輔具科技」被定義為:
不論是現成的商品、經過改造或特別設計的任一種產品、設備或系統,只要其目的是用來增加、維持或改善身心障礙者能力,皆可稱為科技輔具。(引自劉倩秀,2009)
國內有研究者將「輔具科技」定義包含有輔助科技器具(Assistive Technology Device)及輔助科技服務(Assistive Technology Service)兩個面向,前者為設備、產品或系統,後者則為與輔具資訊取得、維修,或是對使用者提供評估、訓練等皆屬之(劉珍華,2011)。
因科技輔具是一個嶄新的使用概念,目前仍然無法在字典中找到“Assistive Technology”字眼及定義;因此,國外學者布萊恩特與布萊恩特(2003/2009)曾將科技輔具描述為「科學、工程和其他學科應用的一種過程、方法與發明,以支援身心障礙人士」。此外,從不同面向來看,輔助科技也可以被論述為一個「概念」或一個「觀點」,透過科技專業,引導人們設計特定輔具、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選擇與使用,可更有效讓這些身心障礙者進一步成為自立自主獨立,且具尊嚴的個人。
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以下簡稱CRPD)(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08),並於2008年正式生效。而我國立法院也於2014年8月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2014年12月正式生效,將CRPD融入國內法規體系之規範架構,展現我國對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向前邁進之積極作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不僅規範各級政府機關應依業務職掌規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同時要求政府部門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亦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之意見,建立評估公約落實與影響之人權指標、基準及政策、法案之影響評估及監測機制。此外,為確保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該法明定我國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執行情形,並應定期提出國家報告。
然而,依據國際CRPD委員會對國內福利服務措施檢視結果,現行制度與法規對於身心障礙者各項基本權利保障仍有諸多改進空間,顯見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仍有待努力之處。因此,本文欲從CRPD觀點出發,以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精神為基礎,聚焦討論國內身心障者科技輔具使用需求,反思現有福利政策與服務現況及相關問題,期待政府部門能儘速對我國身心障礙者科技輔具服務政策全面檢視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