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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期 兒少替代性照顧(2023年09月)

新北市家外安置創新服務模式──「類家庭」安置之規劃與實施

  聯合國於1948年宣布《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5條強調「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聯合國為能落實保障兒童少年權利,於1989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 CRC),強調兒童保護及和諧發展的重要性,第20條亦載明「針對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之兒童,或因顧及其最佳利益無法使其繼續留在家庭環境時,締約國應給予特別之保護與協助」(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 1989),使各國意識到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作為優先考量,適時建置社會規範或保護措施,令兒童免受其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傷害、虐待、疏忽、疏失或性虐待。
  2009年聯合國通過關於《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Guidelines for the Alternative Care of Children),顯示國際共識家庭雖為兒少首要生長環境,然若家庭對兒少健全發展有所威脅與傷害,則政府有責任義務提供兒少安全生長環境的替代性照顧,即指透過機構式安置或家庭式安置等方式,提供兒少穩定安全的照顧環境,健全身心發展。
  爰此,我國於1970年開始設置兒童及少年教養安置機構,1973年公布《兒童福利法》(1973/2004),1981年開始辦理寄養家庭服務,1983年公布《兒童寄養辦法》(1983/2006),成為我國兒童少年替代性照顧工作發展之基礎。1993年《兒童福利法》修正,擴大原有法規內容至54條,確立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處理最高原則;1999年設立兒童局(2013年因行政院組織再造後,併入衛生福利部),專責兒童福利事務;2010年兒童局推動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實驗計畫,提供有特殊安置需求之兒童少年小規模類機構式的安置型態;2011年訂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03/2021),呼應CRC之政策理念;2014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2019),象徵我國兒童人權保障正式與國際接軌,讓我國兒少相關法規更臻完備,亦促使各地方政府共同為兒少創造更友善安全發展環境之重要性。
  經新北市統計截至2020年底,社會局安置兒少中有1/3為身心障礙、情緒障礙、過動、創傷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高密度醫療照護但無需住院等特殊安置兒少,既有床位不足以因應安置兒少需求,為解決床位不足及安置兒童少年多元需求議題,社會局參考香港兒童之家運作,運用國有房舍釋放社會住宅,透過小規模、家庭化、個別化特性,請益專家學者建議,規劃類家庭照顧模式,針對不同需求、特殊安置之兒少開發安置型態,因應其家外安置需求。
  有鑑於此,本方案設定優先接納多次轉換環境照顧的特殊安置需求兒童及少年,期待能擔負起這些所謂難置兒避風港的艱鉅任務,讓這些因為本身或照顧者因素導致被虐待的不幸兒童及少年,有機會到健康的環境中修復其身心,避免因受虐的創傷經驗而掉入精神疾患或其他健康風險的危險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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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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