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第180期 社會工作倫理議題(2022年12月)

社工倫理申訴與審議是專業發展的風險或契機?——某模擬案例的討論

  本文係以一個模擬案例,討論各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下簡稱地方公會)受理倫理申訴案件與進行審議的流程。並嘗試探討社工倫理審議的風險或契機,期待本文能作為全國社會工作師與地方公會之參考。

  格林伍德(Ernest Greenwood)在 1957年提出了:所有的專業都必須具備下列五個屬性:(一)有系統的專業理論: Systematic body of theory;(二)專業權威:Professional authority;(三)社區認可:Sanction of the community;(四)倫理守則:Regulative code of ethics;(伍)專業文化:The professional culture。這五個屬性是依邏輯考量,而非依其相對重要性來排序(Greenwood, 1957)。因此在我國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上,倫理守則也就成為必要的項目之一。

  然而在目前坊間的社會工作倫理相關教科書中,對於倫理議題的實際操作面,大多是著重在「倫理兩難的解決」、「倫理抉擇」、「倫理決策」……等部分的討論(白倩如,2020;秦燕,2021;曾華源等人,2021;大衛‧古特曼,2011;佛雷德利‧雷默,2009;莎拉‧班克斯, 2014)。但在「倫理審議」的部分,僅有佛雷德利(2009)介紹了美國社會工作人員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NASW)會員的倫理申訴制度。此外,秦燕(2021)介紹國內外的社會工作倫理審議機制,國外的部分除了NASW之外,還提到了澳洲與香港;至於我國的部分,則是介紹了全聯會的倫理審議機制(秦燕,2021)。

  檢視我國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是在《社會工作師法》立法的同時同步制定出來。依照《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第 20條: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社會工作師依據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守則執行業務,涉及訴訟,所屬團體、事務所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而《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第三章附則規定:

一、社會工作師違反法令、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或本守則者,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由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

  由上述法源來看,社會工作倫理的審議,就成為社會工作專業倫理維繫的一個方法與管道。但以各地方公會的實務經驗,會發現自《社會工作師法》與《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公布以來,各地方公會處理的倫理審議案件非常稀少。

  因此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近年來嘗試將倫理審議流程重新做一個梳理,並與全國各公會合作辦理倫理案例工作坊與審議工作坊,試著協助全國各公會檢視或建立自己的倫理審議流程,以完備我國社會工作的專業倫理審議機制。

  本文將以一個社會工作倫理的虛擬案例來模擬審議流程並進行相關討論,案情與地點均為虛構與重組,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嘗試帶著讀者體驗社會工作倫理審議的過程。

附加檔案下載
查看更多
發佈時間:2022/12/12
網站導覽 購買資訊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版權所有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served

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聯絡電話:02-26531949| 署本部位置圖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IE10以上版本(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280*960)

目前瀏覽數: 2863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