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期 以社區為基礎之服務實踐(2022年09月)
從「在社區照顧」到「整合性照顧」——英國的經驗、臺灣的啟示
在英國,自19世紀開啟對《濟貧法》(The Poor Law)之收容所情境的批判以來,如何找尋更符合人性與需求的照顧模式,遂成為政策關注焦點。20世紀中葉,社區照顧聲浪浮現檯面,至1970年代已發展成為政策上的首選。社區照顧並非單一模式,隨著執政者的意識形態及社會、政治和經濟環境的變化,政策上從1970-80年代的「在社區照顧」,轉移至1990年代的「由社區照顧」,再轉移至當今的「整合性照顧」。在臺灣,2007年3月核定的「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簡稱長照1.0)及2016年12月核定的「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106-115年)」(簡稱長照2.0),皆強調欲推動「以社區為基礎的照顧」(community-based care)(簡稱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從長照2.0中「社區」一詞出現高達541次,以及導入「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簡稱A-B-C體系)為主要運作模式,即可瞭解「整合性社區照顧」亦為臺灣長期照顧的政策的首選。本文主要欲檢視英國社區照顧的發展經驗,並據以提出可供臺灣推動整合性社區照顧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