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期 高齡社會的前瞻思維(2021年12月)
《長期照顧服務法》110 年修法評析
臺灣於107年3月底老年人口占總人口14.1%,正式邁入高齡社會(aged society),可預期未來長期照顧服務需求將逐漸擴張。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自106年6月3日實施,作為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根本大法,整合分散於社政及衛政相關法規;臺灣現行公共長照服務體系係由長照2.0、「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以下稱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及「長期照顧服務特約機制」建構而成,藉由部分導入市場競爭和長照服務專業化,已逐步提升長照服務資源布建和服務涵蓋率。
本次《長期照顧服務法》於110年6月9日修正公告,乃該法施行以來規模最大修正,共修訂17條,其中6條為新增條文。修正重點主要包括:(1)長期照顧服務特約及給支付制度法制化、(2)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4)強化未立案長照機構查核、(5)長期照顧服務品質確保,以及(6)長照人員管理雙軌制等。
由本次修法內容可知,我國長照服務體系下一階段目標乃服務品質之確保,藉由長照特約和給付支付制度法制化強化主管機關管制,並明定長照服務之使用者付費原則以避免長照服務提供者削價競爭及長照資源濫用;此外,透過加強未立案長照機構查核與長照機構評鑑的實質效力,同時提高相關罰鍰裁量額度,更增強《長期照顧服務法》之「機構管理」本質。
總的來說,本次修法實關乎我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未來發展方向,長期照顧服務專業化且提升主管機關管理強度,並賦予教育機構投入長照產業之機會,期充實我國長照服務量能,同時達成培育長照實務人才之目標;惟在新法帶領我國長期照顧體系朝向新典範邁出關鍵第一步之際,也必須審慎檢視嶄新制度所帶來的潛在風險。本文逐一檢視本次修法重點,提出伴隨著修法而來的若干爭議問題並提出建議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