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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期 新冠疫情(COVID-19)與社會福利(2021年09月)

疫情下的犯罪被害重傷家庭服務策略改變——以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專案服務為例

隨著時代的演進,司法天平兩端的傾斜,歷年來多只重視在加害人的被告人權、獄政管理、觀護制度的實施、以及出監後更生的生活重建……等。社會上有許許多多善心人士、專業人員、及社福單位,即使是義務服務,都使出渾身解術、無所不用其極、自願且義無反顧在從事著加害人的保護工作。然而,卻僅有極少的人們注意到被害人及其家屬被邊緣化的困窘。

起緣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犯罪事件發生後,不管是重傷者面臨身體重大傷殘,又甚或是因而失去寶貴生命,被害人身體截肢、重癱臥床出不了門為自己倡權,而重傷者的家屬也為龐大經濟壓力與人際退縮,在逃避又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只能在家獨自舔傷,擁抱一個因犯罪被害事件所遺留下來的殘缺不全家庭。一個犯罪事件,造成一整個家庭的破碎,被害家庭成員各自煎熬地生存著。如果沒有良好且健全的政策與扶助策略,這樣一個飄搖的家庭,如何再能自立自強?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條:「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第二條:「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其中,重傷之規定,參照刑法第10條第3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簡而言之,若要符合犯罪被害重傷,除重大燒燙傷、性功能嚴重減損、或其他難治之傷害,如失智、植物人……等,綜觀符合要件者,幾乎多已身殘或重癱臥床,又家人為了搶救重傷被害人垂危的性命,開始展開緊急醫療、焦急於黃金復健期……,因此也忙於醫院與家庭之間奔波,呈現蠟蠋兩頭燒的局面,實在難以再為被害人走上街頭伸張權益。

因此,在艱辛的復原之路上,倡議修改符合犯罪被害重傷家庭的法令、推動符合需求的政策外,更需要在執行面上,串起服務專業網絡的線,善用被害家庭的優勢,共同扶持、攜手向復歸社會之路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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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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