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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期 司法領域與社會工作(2021年06月)

當社工成為家事調解委員——兼論治療派家事調解模式

  2012年我國終於產出第一部「家事事件法」,正式將家事事件的處理程序從民事訴訟法中獨立出來,主要是因為當事人間具有家庭共同生活或親屬關係,因此在案件處理上,除了依法論事,合「理」合「法」,更需要看到「關係」這個層面,也就是「情」的層面。對司法人員來說,所謂「關係」除了「法律上的身分關係」──配偶、子女、直系、旁系親屬等,大概就是論斷責任時有無「因果關係」;但社工專業談到「關係」,不管是親密關係、親子關係、手足關係或是婆媳關係,常常都是我們在工作過程中必須看見,甚至處遇的重點;法律只能解決法律的問題,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問題,就需要其他專業的協助!因此家事事件法的特色之一,就是引入其他專業資源,包括社工專業、心理諮商等,也創建了調解先行、程序監理人與家事服務中心等新制。

  在家事事件法立法前,法院已經陸續有家暴事件聯合服務處、社工監護權訪視調查以及專業家事調解委員,協助司法人員處理家事案件,或協助家暴當事人就近取得司法以外之協助。但家事事件法則是明白揭示法院審理家事事件過程中如何統整這些跨專業的協助,包括設立家事服務中心、建立程序監理人制度、連結社福機構協助等,社工在司法審理過程不再只是靜態的提供一份資料,而是動態性的與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員互動與合作,司法訴訟過程也因為社工專業的發揮,讓當事人得到更多協助或是讓兒少利益得到更多保障。

  適逢社家署積極於社區中推動「社區式家事商談(調解)」[1],社區式家事商談與家事調解主要差異乃在服務實施的場域不同,但若干技巧是相似的,因此社家署也將專業家事調解人力納入社區家事商談的人力資源。故本文將以探討社工專業在家事調解中之發揮為主,但因家事調解有不同的模式與理論基礎,本文將以治療派家事調解作為主要的討論模式,作為後續社區家事商談可資參考的資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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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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