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期 司法領域與社會工作(2021年06月)
家事事件「合作父母與親子會面」之執行及困境
2008年民法對於成年監護法制修正,首先將「禁治產」改為「監護」,而後在家事事件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及老人福利法的相關修法,使監護制度的保障不僅止於當事人之財產權益,也包含人身安全之保護、未來照護計畫、代辦申請文件或補助以及進行代理訴訟等事宜,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由社工人員所進行的成年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訪視調查工作目標,為保障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如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權益保障時,透過社工人員訪視及評估後提出報告,以提供法院參考裁定監護人、輔助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本單位自2018年開始承辦地方政府社會局委託法院交付監護權相關案件訪視報告方案之成年監護案件,於實務工作中發現各地方法院未必每案皆會囑託轄區服務社工人員進行訪視評估;且亦有案例為當事人收到裁定書後,利害關係人因過去未參與訴訟調查而提出抗告,可能影響受監護人之人身和財產安全。加以目前各縣市進行訪視調查工作,有些以委託方式由民間社工單位辦理,有些由社政單位自行訪視,社工訪視報告是否符合法院及當事人之需求,相關研究仍付之闕如。
為瞭解法官對於社工之期待,探討如何使司法單位與社工專業建立合作模式,本研究透過訪談地方法院辦理家事案件之法官,提出對社工專業與保障受監護人權益之具體建議,以初探司法社工藍圖,使跨專業合作能共同致力於民眾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