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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期 司法領域與社會工作(2021年06月)

論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之天道、善意、悖理與明白

  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其中第18條明確規定少年「曝險行為」(舊法稱「虞犯行為」)需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新制少輔會」)先行輔導,輔導無效時,才移請少年法院處理,新制少輔會將於112年起在全國實施。此項修法係企圖授權重生民國66年已經存在的舊制少輔會。本文欲處理本項修法可能引起的三個待處理之連動議題:修法前後少輔會的法源根據對其角色的影響、新制少輔會需解決的三大難題,以及未來如何檢驗新制少輔會修法品質與行政輔導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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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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