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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期 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05年03月)

臺灣身心障礙者保護的發展與展望

國外對於「障礙」有三個相關的名詞:一、impairment:意指損傷,係身體的某部分或系統失去功能。二、disability:障礙指身體方面的損傷有環境的障礙存在,導致此人不能做某事,因此必須有醫療、教育或社工專業人員介入方能消除或減輕來自環境的障礙。三、handicap 殘障:係指身體損傷及環境的阻礙無法消除,因此成為社會經濟的弱勢。(周月清,民87)我國從古代迄民國50 年代將殘障者與其他老弱鰥寡收容在同一所救濟機構內,那時將他們視為handicap,自從民國69 年殘障福利法制定至86 年4 月第四次修正並改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此時已將他們視為person with disability,注重其醫療教育、就養、就業,逐漸訓練成有生產力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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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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