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期 公益勸募與社會福利(2007年11月)
公益勸募應有的政策取向與檢討
「公益勸募條例」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民國95年5月17日公布,台灣終於出現正式管理捐募及捐贈行為的法令,其目的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公益勸募條例之所以快速形成,主要是由於2004年南亞海嘯過後,行政院發起募款活動援助,但卻因遲發善款引發爭議,而設立草案後,當時立委王榮璋表示,他反對行政院版草案中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基於公益目的可對內募集財物,亦可接受員工或外界主動捐款,他認為政府不適宜主動發起募款活動(自由時報:94/12/6),此事件說明了國內長期對於捐款管理與募集財物單位的資格限定,有很大的漏洞。
事實上,國內有許多學者早在公益勸募條例出現之前,即提到原有與捐募行為相關的辦法有許多缺失。台灣對於捐募及捐贈行為管理,大致上分為兩大系統(鄭怡世,1999;費春華,1996),一是透過財稅體系經由稅制上的管理及稅捐上的減免,對個人、非營利組織及營利事業的捐款或捐贈行為加以管理,但是,這些規定卻散見於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娛樂稅法、營業稅法、土地減免規則……等法規中,另一個系統則是由社政體系所頒訂的捐募運動管理辦法,以規範各類組織的募款活動(鄭怡世,1999),然而,捐募相關辦法的零散,致使捐款人及募集財物單位難以配合;還有,彭懷真(1994)也指出,隨著社會經濟劇變,當時的「台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台北市及高雄市各自公布的「捐募運動管理方法」,其內容已不合時宜,也不符合實際需求,再加上,各辦法法律位階過低,無法有效規範各種捐募行為,也使原辦法難以奏效,這也常常造成各福利機構在勸募時,捐款人因權益沒有直接由「法」來保障,所以,勸募單位難以獲得捐款人的信任,無形之中,就難以募集到需要的款項。因此,為求有效管理捐款行為及保障捐款人權益,我們確實需要更有效的捐募法令做為依歸,而公益勸募的誕生更是勢在必行。
在慶幸台灣擁有正式合法的公益勸募條例的同時,我們應該試著回朔捐贈者的動機與內涵,以掌握捐款者的行為取向及所需的保障;還有,相對於捐款者,非營利組織的管理也實際影響著勸募行為的發展,所以,我們也需要藉由非營利組織勸募管理的相關研究與各國法令的相關規定,來檢視公益勸募條例對非營利組織勸募管理的規定與取向。再來,則是探討現行公益勸募條例,是否符合文化與國際上的認同與實用性,並檢視公益勸募條例中,是否回應捐款者需求、勸募行為管理方式是否合宜、對促進社會公益的目標是否能達成和運用社會資源是否真的妥善。最後,則是以時事運用來觀察公益勸募條例執行是否遇到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