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期 公益勸募與社會福利(2007年11月)
企業社會責任(CSR)的發展對社會福利非營利組織的影響和對應
國內著名的遠見雜誌,在今年5月時公布第3屆遠見雜誌企業責任獎,這是該雜誌繼前兩年的成果而接續推展。今年的得主涵蓋本土企業及在台外商,共得獎的廠商包括科技類、金融類、傳統產業類、服務類及外商企業等共15家。同時該雜誌歸納出十大進展以顯示社會企業責任(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已逐漸在台灣的企業經營之中紮根。(一)CSR已成企業下一波競爭利器;(二)台商積極於CSR規範;(三)台商重財務、外商重品德;(四)外商力求在地化的CSR;(五)從供應商延伸到客戶端;(六)優退優離是裁員的首選;(七)放款前先看CSR成效;(八)基金會成為CSR整合器;(九)公益活動結合企業專長;(十)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江逸之,2007)為何遠見雜誌會辦理這個獎賞,正如其創辦人高希均(2007)所語:這項企業社會責任獎是台灣企業的首要,同時也是讓企業邁向世界級之路。
當然,對於遠見雜誌的提倡和訴求,自是值得尊重何肯定。然此獎項值得注意之處在於前述的十項進展中提及「參與慈善公益」,在此次企業社會責任除被列為選項之外,同時無論是外商或是本地企業都把慈善活動列為其社會公益捐款的首選。另則看到這些企業也打破以往被社會詬病,將成立基金會視為逃漏稅工具或私人公關的負面形象,而願意成立公益性質的基金會且有所成長。
除開遠見雜誌的作為之外,天下雜誌也是在3月份做了另一項研究,針對國內相關企業共1千1百家進行「企業公民」調查,在包括公司治理、企業承諾、社會參與及環境保護四大面向,依照不同類型企業的規模和性質作探討。在社會參與方面,這些獲選的廠商大致能依自己的特色和專長去發展;特別是在公益活動方面更是朝長期投入及看得見的「改變」著手,分別有其展現和收獲。(黃靖萱,2007)當然這些企業無論本土或外商、大型或小型、其何以會如此看待企業社會責任,有者稱CRS是企業21世紀的新競爭力。(吳韻儀,2007a)但正如管理學者麥可波特(Michael Porter)則直稱,企業社會責任應該是公司的核心營運策略之一,而且不只是錦上添花的公關項目。(吳韻儀,2007b)前惠普董事長菲奧莉娜(Carly Fiorina)則稱企業必須做好企業責任,因為這是企業本身的利益所在。(吳韻儀,2007c)
誠然,兩位企業管理的名人為企業社會責任背書,是否即意味此項目已蔚為趨勢,何泰元(2006)提及,企業社會責任早已成為跨國企業經理人的口語字彙,而出版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或永續性報告書,更是一個主流。黃正忠(2006)曾為文提出基於六大趨勢將使企業承擔起更大的社會責任,此為(一)全球市場在公司決策過程中比政府來得更具影響力,特別是自然資源供給短缺、需求持續增加、勞工和配備成本或是環境與健康成本等因素。(二)政府和企業界的財務決策模式,將會有所改變,變成包含新情境預測,新資料和新風險,並將整合無形的資產及非財務等議題。(三)創新將是關鍵,但不只是技術的,更包括人類行為模式,地緣政治架構、產品設計和發展的改變。(四)全球化將會削弱政府的角色,國際組織將對全球核區域政策具有更大的影響力,地方組織將扮演主要執行的角色,此轉變並不容易,讓轉變發生的因素:資源耗竭的壓力、全球需求的型態改變、並及對於同屬地球村一員的覺醒等。(五)邁向永續發展的進程,是一種逐步演進的過程,並非革命性的,但某些特殊的催化元素會造成突然的中斷,或是加速巨大改變的發生。(六)全球媒體在促進覺醒方面扮演關鍵角色。
由此,可清楚瞭解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及發展。但是否意味各企業將會在各種企業責任工作上承擔或努力,恐仍有爭議。畢竟有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出現是為掩飾或修正一連串而來的財務醜聞或經營不良。(歐嘉瑞,2005)清楚而言企業成立是有其目的和考量的,而此順序是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以至最後的慈善責任。(徐耀浤、詹世榕,2006)由此可見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期許,如本文前述的調查中所言,對慈善活動的重視其優先順序是可以理解的。但依然可看出當企業在克盡社會責任之際,能將慈善公益列為重要的項目,仍具有相當層面的意義。確是,當企業成為推動公益慈善的一股力量或資源,其衍生的問題則是這股力量和資源將要如何去運用和發揮。這項議題早有學者探討,徐木蘭及楊君琦(2000)即指出企業管理所發展出的人文趨勢,使其更能重視社會責任,重新定位經營目的、推動公關活動、注重人力素質競爭優勢及加強人文與科技的對話。進而透過各種方法包括贊助、支持或是推行、發展以至自行成立基金會或相關組織來進行慈善活動或行為。
相對於企業界或企業管理界的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思維和作為,可能接連的課題是以從事慈善公益為主的組織、團體、人員或專業又要如何去看待和面對,當然從事慈善公益的組織或人員可能已有與企業合作的經驗或先例,可能也有不同的反應和評價。司徒達賢(1999)即提到諸多非營利組織的服務倘被營利性或企業性組織介入之後,可能造成一些負面的印象和後果;矛盾的是其在思考募款或贊助的過程中又往往會連結到企業組織,這種矛盾和困惑的現象可能是常常出現在現實情境中。
本文的目的即嘗試從這個關鍵點思考,既然企業社會責任的風行及倡導的前提確立,那麼面對這些企業有意投入或從事慈善公益或社會參與服務的行為,做為社會工作尤其是在各種非營利組織應如何去看待。同時值得重視除了民間組織之外,可能連帶政府部門也應思考如何去面對,畢竟這些企業組織的投身社會公益仍應有政府的法律或規範的明確,否則可能造成反向的效果。企業的社會責任某種層面而言並不是新的思維,但重點是如何讓其有效的發揮和推展才是根本之道,而這正是本文所關注和所欲說明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