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期 社區發展與社區營造(2004年09月)
保護乎?障礙乎?「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法律規定之研析
民國69 年即立法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惟本保障規定,一再引發爭議,修法的呼籲甚囂塵上,值得再作探討。
學者都認為本規定,屬正當且合憲。惟仍有保護過當、不合比例原則、易造成視障者只從事按摩的誤會、難落實、無實惠之質疑。又視障者之教育、職訓與就業服務難跳脫「按摩」框架而致就業困難。在考量現實及兼顧視障者權益下,建議修法開放明眼人得從事按摩業,惟應另訂其他保障規定,除立法委員提案採僱用一定比例視障者及繳納就業安定費方式外,其他亦可研究採行的,尚有:規定政府機關(構)、車站……等公共場所不得僱用非視障按摩師;從業人員應經技能檢定取得執業許可;獎助僱用視障者及補助視障按摩業者等。其他修法部分,建議刪除理療按摩及配合修正第六十五條。另為從長計議,政府相關部門宜:協助視障按摩業者多元經營;鼓勵事業單位僱用視障按摩師;採回歸主流策略,培育視障者專業技能;培育視障者物理或復健治療等專業人力;開創多元職類,辦理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加強宣導,增進視障者與一般人之互動、了解與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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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