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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期 社區照顧(2004年06月)

告知義務對法庭強制性案主處遇的相關倫理議題

對案主的告知能夠協助案主做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決定,也是判斷社會工作是否具專業表現的標準之一;有關知後同意或稱告知義務(informed consent),開始頻頻出現在專業領域文獻的探討,主要係來自於醫學與精神醫學領域的關注,一則是因為醫療領域的極度專業所導致的醫病間權力不對等關係,再者亦是因應醫療給付漸有大型化、機構化、片段化及去人性化的趨勢,希望藉著法律規範醫師的說明義務來縮短醫病距離(楊秀儀,2002;楊淳斐,1996;Regehr & Antle, 1997);知後同意原則強調病人是醫療的主體而非客體,醫療措施要得到病人之告知後同意,醫師應該將重要醫療資訊,如病情、可行的治療方案、比較各方案間的治癒率、可能之併發症以及不治療之後果等資訊與病人分享,以幫助病人選擇最適合病人生活價值之醫療方案(楊秀儀,1996);在社會研究領域,告知義務也是管理研究者與研究參與者之間關係的核心規範(章英華譯,1999)。社會工作的藝術即在於協助案主發展其作決定的潛力,因此,社會工作員在確保案主是否具備精確、完整的資訊去了解整個治療過程與處遇方案等內容時,告知義務原則經常扮演著關鍵的角色。

事實上,社會工作面對的案主來源相當多元,某些案主因為涉及家庭暴力、兒童虐待、藥物濫用或是單純的觸犯法律而被法院裁定接受特定的強制性處遇,此類案主多具有抗拒、難以接近、滿懷敵意與缺乏動機等特性(O’Hare, 1996),以處理兒童虐待為例,最大的挑戰即在於來自案主與案家的抗拒(江季璇、周月清、張宏哲、張信熙,2002)。案主自決是社會工作實務的核心原則,案主有權被告知有關自己將受到的可能處遇內容及成效如何,且社會工作員無論在法律或倫理層面均有責任提供此方面的資訊。但是,若所提供的屬強迫性的服務,社會工作員在公權力的執法立場與專業講求同理協助的角色間,經常容易出現角色衝突的情境。社會工作員在案主介入與社會正義間扮演著雙重角色,在此雙重角色下,社會工作員不僅有責任去考慮到案主的利益,也同時必須顧及社會上的種種重要他人(Fusco,1983)。

社會工作倫理的困境來自於,例如守則中不明確或無法明確之處,而造成處遇中的「決策困境」、保密的程度與情況、自決的權利與尊重、自由意志與環境,甚至是西方經驗對本土文化的差距(包承恩、王永慈等譯,2000;許臨高,(2002)。在兩難的情境中,如何去權衡那些看不見的損失或利益?又如何在專業權威與同理支持間捏拿?誰又能夠決定某一方的利益必須被犧牲?社會工作所服務的案主,往往因為恐懼或依賴而削弱其作理性決定的能力(Hasenfeld, 1987),而社會工作的價值又期待將案主自決的原則予以極大化;在某些強制性的領域裡,為其他人的利益著想,案主自決的原則往往又必須被凌駕、超越,亦即為公共善的目的而犧牲案主的利益。社會工作的服務過程面對著服務多變、弱勢案主以及案主特殊境遇等挑戰,舉凡案主權益、工作者取得處遇權力的專業正當性以及維持服務品質等,都與社會工作者如何善盡告知義務有相當的關連性(胡慧嫈、曾華源,2002)。惟檢視國內對於強制性案主告知義務方面的討論相當有限,是以本文即將探討焦點放在依法接受強制性處遇的案主有關告知義務的倫理兩難議題,並藉倫理決策模式的探討為實務提供可行之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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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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