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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期 國民年金(2007年05月)

高齡婦女的經濟安全保障何去何從

何謂高齡婦女?依據我國就業服務法對於45至65歲的國民界定為中高齡者,內政部老人狀況調查報告將受訪者的年齡區分為50至64歲、65歲以上兩大類屬(aggregate)。因此,本文將高齡婦女界定為50歲以上的婦女。但是各國對於高齡的界定不一,主要關聯到其社會福利的發展脈絡與經濟、政治、社會等情勢的差異。

根據民國(以下同)91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2005a:62~63),50歲以上婦女對於老年生活的期望(複選題),以「身體健康的生活」占第1位(37.90%),能與家人團圓和樂的生活居第2位(26.73%),經濟來源無慮的生活居第3位(17.26%),可見經濟安全保障的需求對於高齡婦女的重要性是僅次於健康與家人關係。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攸關老人的生活幸福感與生活品質,其經濟來源部分來自工作所得;也有學者鼓勵老人社會參與(包括勞動參與),累積成功老化的資本。

但是根據勞委會統計處資料顯示,我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在45至64歲各年齡組都較先進國家明顯偏低,且未曾出現如日本、韓國等亞洲諸國「二度就業」的情形。政府於今年7月間召開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以及規劃「大溫暖」福利計畫,以降低失業率,支持婦女就業(育嬰留職津貼與補貼托育),提高婦女勞動力參與率等為施政重點,可見高齡化社會極度缺乏勞動力,老人參與生產性活動的議題也再度受到重視。

高齡婦女參與生產性勞動可以為自己的經濟安全謀得更大保障,也有助於國內經濟發展。但是社會快速變遷,人口結構趨向高齡化,家庭對高齡者的支持將逐漸式微;加上全球化的影響,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彈性勞動市場的興起,高齡婦女教育程度不高(57年才有9年國教),就業面臨性別歧視(sexism)與年齡歧視(ageism)益形困難;即使有工作,由於所得不高以及就業的不穩定等因素,都將影響高齡婦女的經濟安全。更重要的是目前國民年金尚未開辦,微薄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對於未就業的高齡婦女而言,如何能確保其晚年的經濟生活呢?

由英國新工黨Blair上任所推動的New Deal,可以看出對於高齡婦女(50至60歲)投入工作的福利(welfare to work)要求較為寬鬆,美國對於高齡者(45歲以上)就業的免於受到歧視等,反應出先進國家的勞動政策是鼓勵高齡者繼續就業,為個人的老年經濟生活做準備。

總之,為確保高齡婦女老年的經濟安全,當務之急應有較積極的勞動政策與措施,先進國家有哪些值得我們學習的典範呢?再者,以往國內對高齡者的經濟安全保障著重年金改革的探討,以瑞典、美國、日本或是智利等國居多(社區發展季刊91期)。本文則以2004年5月新加入歐盟的10個國家(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亞)與當年正在申請加入的3個國家(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土耳其),就其年金改革與高齡婦女經濟安全保障有關聯的部分作為探討的主軸,其中女性主義福利學者也提出其觀點;最後本文貫穿東西歐國家的人民對其國家年金改革的看法之比較,以上謹提供國內國民年金建制將高齡婦女的經濟安全保障一併考量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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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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