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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期 國民年金(2007年05月)

我國兒童保護服務與展望

兒童保護服務(Child Protection Service, CPS)可分為廣義與狹義的定義,廣義的定義係指對兒童身心安全的倡導與保護;而狹義的定義係指對兒童虐待(child abuse)或惡待(child maltreatment)的預防與處遇。依Kadushin及Martin(1988)對兒童福利服務之定義,兒童保護服務是為兒童福利第一道防線,也是第三道防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亦有設專章討論,可見兒童保護服務在兒童福利服務的重要性。當然,兒童保護服務與兒童虐待又可稱為同義詞,一般而言,兒童保護服務又可分為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性虐待(sexual abuse)、心理或情緒虐待(psychological or emotional abuse),以及疏忽(neglect)等4類服務。

基本上,對於兒童福祉的看重與照顧是作為文明社會與福利國家一項重要的發展指標,就此而言,如受虐通報、司法保護、重病醫治、危機處遇、緊急安置、經濟扶助以及孤兒照顧等以問題取向(problem-oriented)為主的弱勢兒童福利工作固然有其迫切執行的優先考量,但是,以大多數正常兒童為主體所提供的以發展取向(development-oriented)為主的一般兒童福利工作,則也是同樣地不可偏廢,如兒童的人身安全、醫療保健、休閒康樂、親職教育與托育服務等。終極來看,如何形塑出一個免於恐懼、免於人身安全危險,以及免於經濟困頓的整體兒童照顧服務(holistic child care services)的生活環境,是政府當局所要努力的目標,更是整體社會大眾共同追求的願景!

這項兒童福利服務攸關到戶政、社政、勞工、警政、醫療、諮商、心理治療、衛生、司法、教育、傳播等不同單位組織是一種支持性服務,也是替代性服務。前者是以預防的觀點提供當兒童及其家庭發生危機時,給予一些諮詢及提供資源,讓兒童及其原生家庭得以增強其個人因應危機之能力,解決其家庭的危機;後者係指危機發生後,社工人員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考量兒童在家庭外之安置。此種兒童福利業務隱含著從制度層次的組織變革擴及到社會與文化層次的全面性改造,目前我國政府的兒童保護服務主要在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處理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定,結合公、私部門力量提供諮詢、通報、緊急安置、輔導、轉介等服務措施,並對施虐者實施強制性親職教育工作(內政部,2004)。

近年來,隨著台灣社會快速變遷所浮現出來的各種適應難題,加諸在危及兒童個人的人身權益,譬如兒童綁架、虐待、性侵害、挨餓、窒息、猥褻、自殺、被迫服毒、適應不良,以及色情傳播等社會現象,在在都衝擊到我們所一貫標舉「兒童是國家社會未來的主人翁」,以及「兒童是家庭的珍寶」的價值理念(郭靜晃,1996),就此而言,兒童的保護、安置與收容自然有其強制實行的優先性與迫切性。然而,兒童受虐的成因並非僅是單一因素,而兒童保護與安置工作涉及的層面甚多,其業務內涵也頗為複雜,從理論思維和工具實務這兩項雙重進路切入,檢視兒童的保護與安置工作,將有幾項基本的問題意識是我們必須要面對的(王順民,2002)。本文即以兒童保護服務之實然面與應然面為舖陳來加以論述,輔以美國、加拿大社會現況作為借鏡與反思,最後再提出未來我國兒童保護服務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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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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