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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期 經濟發展與社會福利(2003年06月)

從社會工作力量觀點探討身心障礙兒童對家庭之影響

社會工作的價值觀一向強調個人在擁有適當的資源狀況下,均有能力成長與改變(許臨高等人譯,一九九九)。因此,社會工作在進行各種處置時,藉由個人能力與環境資源之間平等關係的創造,協助案主得以瞭解自己本就具備的能力與資源,並且激發案主的潛能以解決所面臨的困境,一直是社會工作的工作重點。但是,許多的文獻(Weick, Rapp, Sullivan & Kisthardt, 1989; Cowger, 1994; Chapin, 1995; Saleebey, 1996; Rapp, 1998; Early & GlenMaye, 2000; Brun & Rapp, 2001; Cowger & Snively, 2002)都提出,社會工作在實務處置或是政策設計上都仍偏向以病理觀點(Pathology Perspective)來診斷案主的問題。除了在實務處置上,特別著重於發現案主的缺陷或不足之處,而忽略了案主的力量與優勢的研判;在政策設計時也只針對案主需要補救的部分加以協助,而忽略了運用或是加強原先就存在於案主環境中的正式與非正式資源。社會工作力量觀點(Strength Perspective)採取了一個與病理觀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案主與他的問題。但是,這並不代表力量觀點是較病理觀點為佳的處置方式,而是兩者各自擁有一套看待案主與其問題的獨特信念,也就是兩者具有不同的思考典範(paradigm)(Goldstein, 1990)。

社會工作力量觀點認為每個人都有自己解決問題的力量與資源,並且具有在困難環境中生存下來的復原力量(resilience)(Saleebey, 1996; Rapp, 1998; De Jong & Miller, 1995);對於問題(problem)的界定,則將其視為案主本身的需求與環境的資源之間,產生分配錯誤或是不均衡的狀況,此種狀況使得案主在面對目前的困境時,覺得困惑或是痛苦(Cowger & Snively, 2002)。因此,社會工作者在協助案主時,必須創造一個脈絡(context),協助案主發覺自己的力量與資源,並釐清是何種障礙在影響這些力量的運作,社會工作者並與案主結合個人與環境中可能的資源,破除這些障礙並發揮力量的影響力,問題便能由另一個角度來解決(黃鈴翔、張意真譯,一九九九;Cowger, 1994; Saleebey, 1996; Rapp, 1998; Brun & Rapp, 2001; Cowger & Snively, 2002)。

過去實務工作者從問題、診斷出發的處置觀點,限制了案主看到自己與環境權力間互動的可能性,並且忽視了在社會環境層面,本身所存在的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情況,容易視案主為問題的製造者,傾向於責難於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周玟琪、葉琇珊等人譯,一九九五;趙善如,一九九九; Saleebey, 1996; Rapp, 1998; Cowger & Snively, 2002)。所以,社會工作力量觀點將案主的困境定義為個人與環境資源之間配合不當所產生,處置的重點則放在協助案主發現並運用自己的力量,同時針對案主與其社會環境進行增強權能的工作(Cowger, 1994; Saleebey, 1996; Rapp, 1998; Cowger & Snively, 2002)。這與社會工作強調協助個人發揮力量,達到自助人助的助人目標相當契合。

身心障礙兒童由於其本身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加上年齡較小,不論在生活照顧與接受相關療育上,都必須依賴其家庭,家庭在照顧身心障礙兒童上便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周月清,一九九八;王國羽,二○○二;Freedman & Boyer, 2000)。在許多研究或文獻資料中(周月清,一九九八; Stainton & Besser, 1998; Theresa & GlenMaye, 2000)都指出,不論是一般人或是專業人員對家中有身心障礙兒童之家庭,常具有一些刻板印象,例如:家庭成員長期的悲痛;家庭在經濟、情感等層面的失功能;家庭成員感情不睦的等等,對於身心障礙兒童對家庭的正向影響則較少被討論,也忽略了身心障礙兒童家庭可能具有的力量與資源。若以社會工作力量觀點的角度來思考,在任何一種不利的環境之下,仍有支持個人面對困境的個人與環境的資源存在。因此,筆者希望藉由本文的探討,從社會工作力量觀點的角度切入,呈現身心障礙兒童對家庭可能具有的正向影響;並且進一步從這些正向影響、力量(strengths)出發,提出對目前社會工作專業在協助家中有身心障礙兒童之家庭時,在實務工作上與政策上可以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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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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