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期 經濟發展與社會福利(2003年06月)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內政部照顧服務方案之推動與展望
促進充分就業是保障國民基本生活安全的基本策略,也是社會福利工作重要的一環[1]。鑒於臺灣地區失業率從八十九年之百分之二點九九,提升至九十年之四點五七,九十一年更達到百分之五點一七,失業問題之解決自為政府施政的優先課題。近二年政府推動多項促進就業措施,項目包括:「中長期永續促進就業方案」、「職業能力再提升方案」、「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國內旅遊發展方案」等,可見政府對相關問題之重視。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總統主持「失業問題及相關經濟議題」時提示:「經建會提出之『推動公共服務提供就業機會』構想,依照韓國及歐美國家實施經驗,對於在短期間創造就業,應有立竿見影之效,同時也可提昇國人生活品質及強化國家基礎建設。請中央各部會結合地方政府、民間團體等共同合作、群策群力,以達成目標。」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本計畫預計配合「二○○八國家發展計畫」中各項產業轉型計畫,推動公共服務工作,一年平均增加七萬五千個就業機會,期使失業率於九十二年底前降至四.五%以下,目的如下:
一、促使中高齡等弱勢勞工儘可能獲得工作,避免長期失業而被社會孤立,減少社會問題,降低社會成本。尤其中高齡失業者,多為家庭生計主要負擔者,其可能衍生的經濟、社會面問題,更迫切需要解決。
二、減少失業者對消極的失業保險給付之依賴,降低消極面的救濟措施支出,以積極方式促進就業。
三、有些公共服務工作,如照顧服務、資源回收等,可繼續發展為新的服務業,或促進現有服務業的發展。
四、透過中央及地方機關結合民間團體,全力推動,可全面改善國人的生活環境及品質,強化國家建設基礎,提高國家競爭力。
有關公共服務工作性質,重點如下:
一、必須有促進國家整體發展之效用,且與國發計畫相關之有價值工作。
二、需為政府本應執行,或預計要執行,但限於預算、人力或期程階段等原因尚未執行之業務。
三、以勞力密集之工作內容為主,即主要經費支出之項目為用人費用,且無需太多硬體設備之投資。
四、必須考量執行能力,落實本計畫宗旨,使工作具有價值,避免淪為賑濟性質。
至於本案所需經費除就業安定基金支應外,另採專案立法方式籌措,九十二年度預計調度新臺幣二百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