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期 社會安全網的實施與精進(2020年12月)
從美國兒童少年保護服務分級回應模式來談臺灣的社安網篩派案機制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 CRC)於今年9月屆滿30週年(註1),其所揭示四大基本權利中的「兒童受保護權」一直是各國政府積極努力實踐的重要面向。在採取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政府除消極地回應兒童虐待事件外,更需要積極地採取適當預防作為,以保障兒童免於遭受任何形式暴力侵害之權利(CRC Committee, 2011)。國際上,各國政府已發展出不同的實務策略來回應兒童不當對待議題,近期論述亦強調,在CRC引導下,兒童保護更應該走向以權利為基礎的服務模式(right-based approach);然而,各國兒童保護服務模式仍以福利為基礎(welfare-based approach)居多,即以「保護」之名將兒童視為需要協助與拯救的客體,而非《兒童權利公約》所強調的:兒童是主張權利的主體(Tobin, 2015; Tobin & Cashmore, 2020)。
以福利為基礎的兒童保護服務在介入家庭時,具有「強制力」和「公權力」的特質,尤其因為保護性服務強調對於兒少安全和風險的評估,所以在因應兒少保護通報案件、與家庭的初次工作便是以「調查」的方式回應家庭面臨的壓力事件或困境,這對於家庭來說,不僅是一種干擾,更是一種懲罰。「調查回應」(investigation response, IR)的兒童保護服務在一方面是專業人員單向對於家庭的評估,缺乏家庭或兒少參與評估與決策;另一方面,此方式對於所有通報案件皆以調查形式介入,而忽略了各個家庭的獨特性,以及所通報的虐待事件在程度上和文化詮釋上的差異(Svevo-Cianci et al., 2011)。因此,「調查回應」的工作模式讓兒少保護工作者在回應通報時,面臨既需要與家庭建立工作關係以提供服務,又必須要執行調查與仲裁公權力之困境。
為因應「調查回應」所面臨的實務挑戰,以及調整僅以調查方式回應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的工作模式,美國於1990年代發展出「分級回應」(differential response, DR)取向的兒少保護服務模式(又稱替代回應,alternative response、多元回應,multiple response、或雙軌制度,dual track)。「分級回應模式」依照兒童不當對待嚴重程度、家庭風險等級、以及評估家庭潛在個別需求,以強調家庭為中心和家庭參與的彈性區別方式回應兒童虐待通報並與家庭工作(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4; Merkel-Holguin et al., 2006)。其基本精神與我國現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之集中篩派案中心設立有呼應之處,即強調透過針對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的統一篩案,依照風險程度和家庭需求進行分級分流派案,提供整合性的保護性或脆弱家庭服務(吳書昀、王翊涵,2019)。
故本文旨在從美國兒少保護「分級回應模式」來討論臺灣社安網之集中派案制度,將從介紹美國「分級回應模式」(DR)的發展沿革討論其核心理念,比較此模式與傳統「調查回應模式」(IR)之差異,並從研究文獻檢視「分級回應模式」實證成效與限制,以此為基礎討論我國社安網集中篩派案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