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期 社會關懷與福利服務(2010年06月)
從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的引進談我國智能挑戰者福利服務未來的變革
世界衛生組織於1972年開始系統的探究疾病威脅所帶來除了死亡與痊癒之外的可能結果,並且在1980年首度提出了對障礙形成的立論,當時對障礙的看法主要是「將障礙視為是疾病疾患所造成的後果」(ICIDH),障礙為一不可逆的狀態,其導因於疾病或異常的發生,因疾病與異常的發生而致身體器官或是系統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傷,而這些損傷又影響器官與系統原應產生的功能,造成限制的出現,從而外顯於行為上出現障礙的實況。此一線性發展的模型影響了世界對障礙形成的看法並且深深的影響了對障礙者的評估診斷發展與服務建構。當時對障礙的認定是一種最終的狀態、是不可改變的,這樣的線性思考所帶來的影響,讓障礙成為個人的問題,有障礙的是人這個個體,因此障礙者的認定判定一定是要到個體所處的狀態已是沒有改變可能時才發生,如:中風病人出現動作控制的異常並不能立即被認定為障礙者,而需要經過至少半年的復健而不能恢復功能時,才有可能透過鑑定認定其為具肢體障礙者。在半年的復健階段中,當事人確實有移動、居家生活、個人清潔維持等等日常生活上協助與支持的需求,但因其當下仍不能被認定為障礙者,因此只有來自醫療單位提供的治療相關資源可以對其提供。此外,過度個人歸因的結果,讓障礙者成為需要被解決的問題、成為社會上的少數且特定的群體,也漸漸從社群中消失了身影。
隨著國際社會人權意識的抬頭及社會學的發展與加入討論,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從1993年開始檢討過去對身心障礙形成的說明架構,對於過去障礙形成存在於疾病、損傷及失能與障礙之間的線性關係,重新做了一個省思,並且加入了對功能的正向描述;提出以活動及參與的能力與表現狀況取代原來失能與障礙的判定;並且接納了在障礙形成過程有關環境與個人因素對障礙形成的影響,終於在經過61個國家的參與田野調查的研究與討論之後,於2001年提出對障礙的系統性觀點與分類系統,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台灣譯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
ICF的目標主要是要提供一個統一的標準語言及架構來描述健康狀況及與健康有關的資訊,使全世界不同學科及不同領域的工作者可以對有關健康和保健情況進行交流,以及提供對有關人類功能及其受限情況的描述。ICF主要由身體功能與身體結構、活動與參與以及環境因素構成,每一個構成部分都可以發展出更細的組成部分如同莖-枝-葉的模式,每一細分層均包含於上一層的描述當中,共分為四層,做為描述一個人狀況的依據。
在2001年世界衛生組織提出新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中提到,障礙者是處於障礙情境中的個體,此一障礙情境不單單只是個體的因素使然,更強調的是障礙往往是來自個體與環境之間交互作用的形成,而此一關係是變動而非一成不變的。ICF代表整合了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的各項論述,將障礙視為是動態關係的過程而非結果,摒除了將人來做為分類的單位,而以一套針對身體結構、身體功能、活動、參與及環境的不同描述,來說明每一個人所處的狀態。同時認為每一個人在其一生的歷程當中都有機會經歷到健康狀況受到威脅以及可能形成障礙的經驗,而這樣的歷程可能發生也有可能復原,因此障礙不再是一成不變的,同時障礙亦不過是伴隨而來的狀況而已,更重要的是認為障礙是普遍的人生經驗而非特殊團體的少數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