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期 社會福利資源網絡與行銷(2006年09月)
托育服務之行銷
民間團體參與、介入兒童福利服務之方式一般而言有3種(王國聯,1994):一、民間團體自辦福利機構提供福利服務;二、由政府提供福利設備或經費由民間團體提供福利服務;三、由民間團體提供財源委由政府設立之福利機構辦理福利服務;也就是由民間團體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參與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為了保障一定水準之福利服務品質,政府對民間團體辦理之社會福利服務,均訂有一定之標準,以保障服務使用者(即消費者)的權益。民間團體參與兒童福利服務,並不代表政府完全放手不管,事實上政府仍舊必須負起監督及提供民眾所需服務的責任(Alan, 1986),只不過藉由市場化自由運作的原則:競爭及有效率的經營,試圖減低政府在社會福利方面的預算,同時又希望能不降低服務的品質;民間團體參與兒童福利服務是政府在面對日趨減少的福利資源,卻又不希望減少福利服務提供的要求下,這是不可避免的趨勢(謝美娥,1991)。
兒童福利需求的範圍與項目,隨著社會、家庭結構的現代化而日益廣泛、複雜;然而除了兒童之外,政府還得兼顧到其他族群的需要並整合民間資源,單靠體制內的有限資源,勢必不足以滿足兒童的各項需求。而托育服務,可說是民間的兒童福利服務的代表,也是重要的兒童福利服務之一。托育服務是一種「補充」而非「替代」父母親對孩子照顧的兒童照顧方案;Kadushin及Martin(1988)認為托育服務是一種補充性的兒童福利服務,主要是幫助暫時欠缺母親角色的家庭,並增強與支持正向的親職角色的功能。由此看來,托育服務是具有補充父母角色暫時缺位的功能,「照顧」和「保護」為托育服務之首要工作,「教育」則為托育服務的附帶功能。基本上,無論是主觀的個人感受抑或是客觀的事實反映,在在都說明了「托育服務」已經是台灣一項重要的社會事實(social facts)(內政部,1997)。
民間托育服務,例如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其角色是在政府部門的監督與規範下,提供兒童保育服務,尤其是現代家庭父母都需要長時間工作的情形下,托育服務的提供,替代了一部分家庭對兒童的服務,除了彌補政府的福利措施在地理區位、時間彈性上無法兼顧細微的執行面外、托兒所與課後托育中心更必須持續提供若干高社會價值(high social value)的活動與方案,與所在的社區增加溝通與互動,保持提供社會資源之服務形象。民間托育機構一向致力於提升方案的社會價值,能化解政府預算匱乏又極力避免服務提供削減的困局,由此可見民間的托育服務之重要性。
另一方面,民間托育機構提供的是收費服務,在經濟活動層面上,強化了供應者與消費者的互動,托育服務機構需要有持續經濟上的來源以維持服務所需,而家長們必須付費購買,以取得所需的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市場機制因而形成。
托育業者現正面臨幾項重大挑戰:一、現代家庭少子化的趨勢帶來的市場變化,在受托兒童人口數未成長、托育機構數量不減反增,同質性機構增多、提供服務的困難度增加。二、近年來國小辦理「國小課後照顧班」,部份兒童不再參加課後托育中心,而教育部將修訂課後照顧班的實施辦法,放寬師資條件,以及延長照顧時間,並擴大到全國辦理。目前全國國小有二千六百餘所,小學生人數約180萬名,開辦課後照顧的學校僅866所,6萬7,033名學生參加;依此比例計算,若全國國小擴大實施課後照顧班,將可吸納18萬名學童,對民間托育機構的影響可謂不小。三、民間立案的補習班也多增設兒童課後輔導,強調提供教育而非保育的服務方式,其立案條件不若托育機構,亦未受社會福利機構管轄,因利之所趨,開設數量亦相當大,嚴重瓜分托育服務市場。因此托育業者在面臨市場激烈變化的同時,為了使機構能永續經營,必須思考對策,突破經營困境。托育機構不能再維持被動,期待兒童及家屬主動選擇服務,為求把握經營契機,將行銷導入托育服務,不失為一可行之辦法。從事行銷的目的在於促進服務消費,筆者在整篇文章中嘗試整合了以產品為導向的4P理論及以顧客為導向的4C理論,擬定行銷策略,提供托育服務經營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