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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期 社會關懷與福利服務(2010年06月)

「以案主最佳利益」看目睹暴力兒童的社工員角色與功能

不管是實務或研究發現,婚姻暴力的受害者不只是婦女本身,還包括直接目睹婚姻暴力過程或間接目睹暴力的孩子們,而這群孩子被稱為目睹暴力兒童(以下簡稱目睹兒)。在美國,推估每年約有三百萬至一千萬的目睹兒,1990年代開始意識並重視到家庭暴力的潛在受害者兒童,不但產生許多相關的研究,政府部門對相關的服務的支持也越來越多(Groves,2006)。

在台灣,依據內政部如以2009年內政部統計家暴通報屬於婚姻暴力有41684人,如以一個家庭有1.2名字女,推估至少有50020名目睹暴力兒童。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前,很少人意識到兒童在家庭暴力下創傷影響的議題,即使有也是針對婚暴併兒虐問題提起討論(洪素珍,2003)。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隨著受暴婦女議題與需求被重視,少數民間團體開始提供

目睹兒個別的服務[1];學者、政府部門也注意此議題,開始進行目睹兒的創傷影響相關研究及宣導。

「以兒童最佳利益」是兒童社工人員必須遵守的專業倫理與守則,也是許多專業社工員做為提供服務的基本信念,本文將探討目睹兒社工員在面對這一群無決定能力的案主群,如何秉持「以案主最佳利益」的原則發揮其角色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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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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