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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期 婦女賦權與保護(2020年09月)

婦女充權與社會參與

民國100年,行政院頒訂「性別平等政策綱領」,首篇以「決策、權力、影響力」為題,分析了婦女在政治、經濟與社會參與的困境,倡議婦女應從多面向的決策參與出發,進而提升女性實質影響力; 終極目標當然就是追求性別平等的永續發展目標。本文認為,女性想要參與決策、獲得平等權力、真正發揮影響力,需要透過持續地「參與式民主」來落實。透過保障名額的暫行特別措施或許可以讓婦女獲得較多政治參與機會;但父權意識形態的優位運作,仍持續讓婦女在日常生活裡的各種社會參與產生障礙。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宣示,性別平等權利的推動, 其中「婦女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為重要指標,並強調機會平等、參與公共生活和決策的重要性。第23號一般性建議第13段指出,婦女於公共及政治生活的低參與度,強化其不平等地位,也未能實踐民主之真義。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主張「增進女性參與決策的能力與機會,並讓各項重要決策過程能有更多以女性價值為主體的政策輸出」為核心思維,且以提升「女性參與權力和決策」為各國政府及公民社會消除歧視、提高女性權利及影響力之具體作法。2015年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是世界各國政府、企業與公民社會所共同追求的目標。婦女的充權(empowerment)與平等也是17項目標之一,是追求經濟成長、環境保護與社會進步不可或缺的目標。簡言之,如果無法達到性別平等,其他的永續發展目標就很難實現。

從歷史來看,社會工作專業與消除貧窮、歧視、維護人權的關係十分密切。2018年「全球社會工作倫理原則宣言」(The Global Social Work Statement of Ethical Principles, GSWSEP)強調,二十世紀的社會工作倫理基礎,多偏向於自由主義的道德哲學論述,強調個人的理性與自主,但卻忽略了多元文化與性別上的差異。2018年GSWSEP的人性論基礎,提出一個更接近女性主義關懷倫理學的觀點: 強調「脆弱性(vulnerability)」是人類普遍存在的現象;每個人都鑲嵌在社會之中,都需要仰賴社會、政治、經濟與文化結構。人性的尊嚴不純粹是獲得自主性, 更是相互主體性與相互依賴(IASSW & IFSW, 2018; Sewpaul & Henrickson, 2019) 的存在。2018年的GSWSEP非常強調,社會工作專業應關注人與人的連結與關係, 超越「人是獨立自主的個體」此一假設, 倡議「人類的生活就是一種團體的生活(group life)」觀念。據此,若女性的社會參與存在著不平等,這也代表了社會的不正義。本文認為,女性透過社會參與, 從結社過程中,學習、涵養、獲得民主的價值,是促進性別平等(Voicu & Voicu, 2016)不可或缺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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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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