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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期 社會投資與社會福利(2020年06月)

日韓公共年金制度之比較

回顧國內外年金改革相關文獻,年金 制度的主要改革方向,包括「延後勞工法 定退休金之起支年齡、修正退休金準備責 任為完全提存準備機制、健全年金體系之 財務體系、建構多層年金退休給與機制及 調降所得替代率(賴偉文、辛炳隆、劉峰 瑋、張詩雋,2017)」。我國則為落實照 顧國民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之意旨,於2017 年1月22日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國 是會議全國大會報告結論提出,研議提升 未就業婦女等弱勢族群之年金給付,後續 並配合國家整體年金改革之中長期改革方 向,其中改革重點包括:(一)一個世代 不會用盡,並健全年金財務以外,以確保 年金制度的永續發展;(二)延後請領年 齡以因應人口老化以外,並確保每個世代 都可以領得到老年年金;(三)提高保費 費率上限,漸進調整費率及政府財源挹 注,強化基金財務永續,以維持財務穩定 等(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2019)。可 知,公共年金制度重視基金財務及制度永 續發展,並妥適照顧國民老年基本經濟安 全為目的。

其次,東亞鄰近國家日本的公共年金 以民間受僱者為對象,主要以1939年《船 員保險法》及1941年《勞動者年金保險法》 之實施為開端,1944年修正該法並將女性 納入《勞動者年金保險法》之後,名稱也 改為「厚生勞動年金保險」,1955年之後 則以自營業者為對象,而於1959年制定 《國民年金法》,逐漸進入「全民納保」 的時代,但是,有鑑於1975年代因各個職 域分立所造成年金制度分歧,以及女性年 金保障的問題,從1986年4月開始實施全 民共同的基礎年金制度迄今(小野隆璽, 2017),但是,日本的公共年金強調社會 保險制,而日本年輕人對於年金制度的不 信任感,導致年輕人無法繳納保費等問題產生(關中,2013)。可知,日本的公共 年金主要以勞工權益的保障為主,而後陸 續將其他非勞工身分者納入年金制度,並 於1986年4月開始將全民納入年金制度成 為被保險人,但也產生繳費率低的問題。

反之,韓國曾於1895年被日本強占 開始至1945年為止,歷經韓戰後,韓國的 經濟面臨打擊,然而在1960年代以後, 在「漢江奇蹟」的經濟成長背景下,社 會褔利開始注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1990 年代發生金融危機及經濟的不景氣,韓國 政府為因應大量的失業勞工,便於1995年 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社會保障開始 區分社會救助和公共救濟及社會福利服 務,包括,2003年的《參與政府的生產性 福利》、1997年以後所制定的《老人年金 法》等(楊錫元,2012)。又為因應社會 保障法規逐漸整備,韓國政府便於1960年 實施公務員年金方案及1963年軍人年金方 案,乃至於1986年制定《國民年金法》, 並於198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逐步規劃完 整的年金制度(盧安琪,2019)。可知, 韓國的社會福利制度逐漸邁向體制化及整 體性的發展,並強調國家所扮演的重要角 色,並期待政府協助社會福利的良好發 展。尤其是日韓兩國已經面臨人口老化等 問題,並朝向多繳及少領的年金制度改 革,在基金的財務規劃上,日本強調隨收 隨付制度,而韓國採取提存準備制度,並 均重視基金在投資部分的收益(關中等, 2014)。因此,本文在探討日韓兩國面臨人 口結構的轉變等因素,年金制度及基金規 劃有何異同?在此問題意識下進行論述。

尤其是日本與韓國在公共年金制度 的設計比我國早,特別是日本於1986年設 立基礎年金之後,將所有國民納入年金制 度,以保障基本的老年基本經濟生活。反 之,韓國於1988年實施國民年金制度,建 構完整的公共年金體系。鑒於臺灣係採各 個職業別分立(職域分立)的年金制度, 受僱者若是跨職域轉換工作,年金請領 資格等相關權益則會受到影響,然而, 我國的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制度性質與日 本及韓國的國民年金制度較為相近。故本 文的參考文獻主要以筆者於2018年12月4 日訪問日本厚生勞動省年金局(申育誠, 2019)及運用韓國統計廳在2019年的社會 調查結果,並輔以專家學者的著作為主要 參考文獻,比較日韓公共年金制度的差 異,以收他山之石之效。

作者:申育誠
關鍵詞:公共年金、年金基金、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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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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