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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期 大陸與外籍配偶(2004年03月)

台灣媳婦越南情:一個質性角度的觀察

自古以來,因傳統父系社會的權力結構與社會期待,女人因婚姻而產生之「嫁雞隨雞式」的隨夫移居現象十分明顯;而這群因婚移居往往會有落地生根、長期居住的打算。近幾年來,臺灣男性迎娶東南亞外籍女子與大陸籍女子為妻的熱潮持續發燒,各種隨之而生的週邊現象與不預期的社會問題,開始衝擊臺灣社會,並進而彙整成為一股大的文化力量,透過零星事件或整體的問題,不僅挑戰臺灣長期以來單純的種族問題思維,也揭示臺灣進入移民與多元文化社會的開始。

對社會而言,這是一個牽涉到階級、種族與文化認同的民族議題;對政府而言,該不該開放、怎樣開放?該不該管理、怎樣管理?這群因婚姻關係而大量移入的外來人口,是所謂的「移民政策」問題;而關注到這些移民者進入臺灣後,所產生的各種身分、就業、居住、健康、教育、福利等需求,是所謂的「移民者政策」;對家庭與個人而言,跨國婚姻的本質、性別權力結構、育兒教養、家庭分工、生活和文化的適應等問題,則是對這些迎娶外籍配偶者家庭的另一種考驗。適應成功者,留下來成為下一代臺灣之子的母親,負有許多生產與再生產的角色任務;適應不成功者,婚姻家庭解組,不管是選擇返回原生國或留下來,也都將面對子女的監護與養育責任分擔、女性就業與經濟安全保障、再婚的選擇與可能,以及其他道德上的歧視與指責壓力。

事實上,早在臺灣出現大量外籍配偶家庭與跨國婚姻現象之前,女性隨著婚姻移居他國的現象就已先在歐美先進國家與亞洲部分國家出現(類似者如郵購新娘的現象)。不管是早期的移民男性回到原生國迎娶本國女子,共同組成一個純粹的移民者家庭;或是較富裕國家男子到較弱勢國家迎娶外籍配偶為妻的例子,幾乎都必須面對跨國婚姻的種種挑戰。相關的研究亦告訴我們,跨國婚姻的形成,往往是一種推力與拉力的結果:拉力是生產性的,推力是再生產性的。也就是說,因為高度經濟成長所帶來的就業結構之改變,許多弱勢地區或農村地區需求人力孔急的「生產性」需要,是以向外尋求婚姻與人力的資源;推力則是由女性因教育程度提高、對婚姻生活與主婦角色的排斥,進而產生的對「家」的迴避;所導致的現象就是,許多條件較差的男性,不易在本國境內找到合適的婚配對象,只好轉而向境外尋求。

邱琡雯(2003:89〜93)就以日本東北農村嚴重的「離農」現象與大量迎娶外籍女子入戶為例指出,那些因丈夫外出工作、長年不在家而被留在家鄉獨立扶養子女及侍奉公婆的女性,不僅成了一家之主,也得不到先生情愛滋潤的遺憾,轉嫁到兒子、特別是長男身上,形成了東北嚴寒農村特有的母親與兒子緊密依附的不尋常關係。二十年下來的結果是,養出了一批高度戀母情節、沒有男子氣概的未婚長男,還有擔憂自己死後無人可以照料長男、急著到鄉公所幫兒子報名參加亞洲新娘集團相親的年邁母親。多數會迎娶外籍新娘的日本東北農村男性就是這一群人,他們擁有不得不留在凋敝農村中經營兼職農業(part-time farming)、與雙親同住、缺乏自立心、有戀母情節等特質。而亞洲新娘被賦予的正是:扮演消解農村世代交替過程中生產與再生產危機的角色,包括生育的、養育的、照料先生及年邁雙親的多重責任(橫山敏,1998:118〜119;遠藤孝義1998:74〜75;中澤進之右1996:81,引自邱琡雯,2003)。

而東北農村正是當今日本社會中「家」的傳統最為根深柢固的區域之一,對多數現代女性而言,嫁到農村已被視為畏途;如果又是嫁到「家」的傳統保存濃厚的東北農村,那簡直是無法想像的夢魘。加上農村女性人口也因大量外移而減少,即便沒有外移的女性也渴望「招贅」女婿以持續自己父母親的「生家」,而不是委曲求全嫁到另外的夫家,這些原因都使得東北農村的男性尋覓結婚伴侶更形困難。而輸入到日本東北農村的亞洲新娘們,則以韓國、朝鮮最多,其次是菲律賓,再其次是中國(ibid., p.94)。而日本地方政府在這種跨國婚姻的促成與媒介中,亦扮演十分重要的仲介角色與支持任務,甚至成為地方村長選舉的主要政見。這種由行政體系出面、安排、主導亞洲新娘進口這件事,得到兩極化的評價,支持者紛紛仿效,批判則集中於:商品化跨國婚姻中亞洲新娘被賦予或被轉嫁於再生產功能的這個層面,也就是她們被安排用來照顧年邁雙親以及被當做承續「家」的生子機器(ibid. p95〜96)。一般而言,和先進國家男性通婚對於第三世界女性而言,被認為是社會階層向上流動的重要手段。而政府在這期間扮演的角色,提供的支持和資源,也往往對這群女性的權益保障與家庭穩定性有深遠影響。

回頭看臺灣的情況,臺灣男性迎娶東南亞外籍配偶的淵源,根據夏曉鵑(1997)研究,始於1970 年代末期至1980 年代初期,其主要原因係因部分早年自大陸撤退來臺的的退伍老兵,面臨婚姻擇偶與傳宗接代之困境,遂由少數在臺灣的東南亞歸僑媒介華裔之貧困婦女及東南亞國家外籍婦女,如印尼、菲律賓、泰國及馬來西亞等地,來臺灣與之婚配。至於臺灣籍男子迎娶東南亞配偶的趨勢,則與臺資外流東協各國的趨勢同步(夏曉鵑,1997)。約莫於1986 至1991 年間,因臺灣對東南亞投資擴張,尤以泰國及馬來西亞為主,菲律賓亦吸引不少臺資,是以東南亞外籍配偶以來自泰國與菲律賓最為普遍,馬來西亞配偶較少(此與馬來西亞經濟較為富裕有關)。然而,自1991 年開始,印尼配偶開始顯著增加,最近隨著越南和柬埔寨外資市場開放後,前往迎娶外籍配偶的臺灣男性也越來越多(夏曉鵑,1997;2000)。

唐文慧、宋鎮照(2002)指出,臺灣男性之所以喜歡越南女性,是因為後者有不少值得欣賞之處。臺越婚姻關係雖有離婚問題,但離婚率低於雙方都是臺灣人之離婚率。他們也發現,許多越南女性認為她們嫁與臺灣丈夫是較為幸福的。然而由於商品式之婚姻及仲介公司之介入,造成不平等之婚姻。臺灣社會也反對買賣式的婚姻,但婚姻是私人領域的自由,法律不容易干涉。再加上臺灣新郎與越南新娘大都是收入與教育程度皆低的人士,造成不少負面影響,也是雙方必須要面對與解決之問題。

Nguyen Duy Binh(2002)則認為,越南是禁止18 歲以下的女性結婚,但在臺越婚姻關係之實踐上,卻有18 歲以下的越南女性出嫁。而其間仲介公司之角色很有問題,其中如仲介公司之收費太高,形成臺灣新郎付出雖高,但越南新娘卻認為對其家人之貢獻偏低,為往後的婚姻不諧埋下遠因。越南媒體對臺灣新郎「挑選」越南新娘之方法,認為有違兩國之文化尊嚴;而老夫少妻、盲婚以及越女以多次結、離婚作為手段以達到改善經濟生活的目的,也深受越南媒體負面的批評。Nguyen DuyBinh 建議,政府與社會應對兩國之風俗習慣加以研究與推廣,以減少兩國人民認知上的差異;同時也要禁止買賣婚姻與婚姻暴力、減低仲介公司收費之比例、杜絕「假結婚、真賣淫」的種種漏洞。

Wang, H-Z(2002)引用數據指出,越南新娘越來越多,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仲介公司之存在,以及它們將越南女性商品化之結果。此外仲介公司之存在也促使跨國色情賣淫之擴張。Trinh Thi Bich(2002)也從法律角度指出,臺灣與越南應研擬更為方便之手續,以減少不合法之仲介公司從中漁利。同時,加強資訊的查證服務,臺灣男方雖有獨身證明,但越方無法得知他們有否同居或離婚等婚姻狀態;臺灣政府所承認之離婚有戶籍上之離婚及法庭上之離婚,但越南只承認後者,因此臺灣新郎若只是戶籍上的離婚,越南新娘無能在該國得到保障。越南於2003 年實施新法,不承認合法與非法之仲介公司,而由越南婦女聯合會作為跨國婚姻之主管機構,而該會也有權處理不合理之婚姻。她還表示對婚姻關係業已終止的跨國婚姻,只有68位臺灣父親承認其子女,而有138 位不予承認,此外,也有非婚生子女問題,亟待解決(引自梁錦文,2003)。

Trinh Thi Hong Lan(2002)的論文則指出,目前雙方政府對彼此法律認知不足,尤其是婚姻關係中的財產、繼承與認養等都因缺乏互相了解而沒有太大保障,也產生不少衝突;婦權與兒童權之法律也不夠完整也是問題。所以她建議雙方應加強法律方面之合作,且呼籲臺灣應以平等之態度來對待越南新娘。Le Dinh Khan(2002)認為,目前越南民間,尤其是年輕人多喜愛由瓊瑤小說改編之連續劇,多少影響她們對臺灣的想像。

梁錦文(2003)在參與該研討會的總結報告中指出,這場中越雙邊的研討會的結論是,臺灣法律並沒有歧視越南婦女,而且臺灣也有不少民間團體可以提供越南新娘保護與協助解決她們之問題。然而越方學者表示大部分之越南新娘皆不知其在臺灣之法律權利與申訴管道。由此雙方學者認為仲介公司及臺灣新郎方面可能有隱瞞或不知情之現象,加強這些法律與申訴管道的宣導,是未來要發展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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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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