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期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10年回顧與前瞻(2019年12月)
臺灣地區的兒童參與權——以Shier的兒童參與途徑分析
壹、前言
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 CRC)後,兒童從過去的保護客體,轉變為權利主體,而 CRC遂成為保障兒童基本人權的國際規範,目前已有196個會員國(簡慧娟、蕭珮姍,2018)。我國雖無法成為締約國,但我國也以CRC作為維護兒童權益相關立法及作為的重要依據,並以達到國際規範為目標。在CRC通過 25年後,我國終於在 2014年 5月 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做為我國實施 CRC的法律依據。我國已於 2016年 11月提出國家報告,並於 2017年 11月辦理了國際審查程序 ( 簡慧娟、蕭珮姍,2018),這意味著我國兒童人權正式地與國際規範接軌。
依據 CRC條文內容,可以歸納出四種兒童與生俱來的基本自由及人類天賦的權利,即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及參與權(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2015),本文僅就其中的參與權進行討論與分析。由於兒童身心狀況之客觀因素,使得兒童在社會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在 CRC通過後,兒童權益從消極的保護客體轉變為需要積 極維護的權利主體,而維護兒童參與權的意涵,即是大人們應依兒童身心成熟度提供合宜且適當的參與機會,並積極鼓勵兒童參與自身相關事務,使得兒童從參與過 程中能夠培養自信及民主公民應有的素質與涵養。
臺灣地區兒童人權的相關研究十分有限,更遑論以兒童參與權為主題的研究。本文嘗試從臺灣目前現有非常有限之兒童參與權相關調查資料進行次級資料分析,以 shier(2001)的兒童參與途徑為分析架構,分析臺灣地區兒童參與狀況,並提出提升臺灣兒童參與權的相關建議。
作者 :翁毓秀、陳秀蕙
關鍵詞 : 兒童人權、兒童參與、兒童權利公約(CRC)、Shier兒童參與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