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期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10年回顧與前瞻(2019年12月)
臺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同儕支持服務發展之回顧與現況
壹、 前言:自立生活之概念與起源
自立生活運動源於1970年代的美國, 由障礙者
Edward V.Roberts 發起。不同於 過往的醫療模式將「自立」(independence)視為個人生病後能夠行走多遠的距離,或 是意外受傷後腿能夠彎曲的程度,障礙者 的自立生活運動主張他們比醫療人員及 專業人士都還要了解自己想要的生活,Edward V.Roberts也重新定義了自立的意 義:障礙者能夠控制自己的生活(Shapiro,1994)。根據王育瑜 (2012a)的研究,自立 生活運動試圖改變社會對於障礙者生活的 想像,障礙者有權主導自己的生活、有權 過社區生活,社區環境應該調整,障礙者 也應得到支持。
聯合國於2006年公布「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 CRPD),這是 21世紀的第一個人權公 約,聯合國期待藉由此公約促使全球的障礙者獲得平等對待。同時,先進國家障礙 者運動亦提出「沒有我們的參與,就不要 為我們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之訴求,以確保障礙者如同一般人享 有平等參與社會的權利,該理念遂成為障 礙者倡議的核心( 周月清,2008a)。上述 公約共有 50條,主要有 20項訴求、15種權利,包括身心障礙者的經濟、政治、文 化、健康、教育、就業、居住、司法、交 通、人身安全、身體完整、隱私、財產權 等平等權利,公約中第19條更是指明身 心障礙者有「自立生活權利、有居住及生 活在社區的權利」(I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 因此簽約國必須提供各種社區式支持性服 務,支持障礙者在社區自主生活(周月清, 2017b)。為回應聯合國,我國於2014年 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期 能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 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促進 其自立及發展。
我國的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起源於民間,最早由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 活協會開始提供服務。2005年 7月,患有 先天性成骨不全症的林君潔小姐赴日研修 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中心協會課程,隨後 在 2006年開始推動一連串自立生活活動; 2007年 1月底,「由障礙者自己組成的團體」(Disabled People Organisation,簡稱DPO)——「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 生活協會」( 以下簡稱「新活力」) 正式登 記立案。2008年,新活力接受中華社會福 利聯合勸募協會補助,開始舉辦「個人助 理試辦計畫」,開啟我國自立生活支持服 務「個人助理」服務之先河。
相較之下,政府部門的動作較為遲 緩。立法院直至2011年才修正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將自立生活支持 服務正式納入法律中。隔年「身心障礙者 個人照顧服務辦法」頒布,該辦法第69條為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內容提供了具體 規範,如自立生活能力增進及支持、合適 住所之協助及提供、社會參與及人際關係 協助、健康支持服務、同儕支持以及社會 資源連結及協助等。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服務對象為18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未接受機構 安置或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 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 費用補助,且具自立生活意願者(衛生福 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8b)。該服務強調 以障礙者為主體,認為障礙者就是自己的 專家,且有「自我選擇、自我決定、自我 負責」的權利。在自立生活中,服務提供 者共有三種,包括:社工人員、同儕支持 員以及個人助理。
我國目前所辦理的自立生活服務偏向 以個人助理服務為主,較難看見同儕支持 員在自立生活服務中擔任的角色與功能。 自立生活中障礙者才是自己的專家,甚至 比醫療人員、專業人員更瞭解自己想要什 麼、需求為何,故在自立生活服務中, 同儕支持員的角色不可或缺。對於第一 線工作者而言,如何凝聚同儕支持員,以 推動同儕支持服務也是實務運作上的重要 問題。故本文即要針對同儕支持服務之起 源、功能與制度架構進行介紹,並對同儕 支持服務的現況與問題進行探討。
作者 : 賴品妤、尤素芬、潘佩君
關鍵詞 : 自立生活、同儕支持服務、同儕支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