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期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10年回顧與前瞻(2019年12月)
心智障礙者的避孕、絕育及終止懷孕
壹、前言
2011年 3月一則社會新聞指出,宜 蘭吳姓寡母育有輕度與重度智障兒子各一 名,由於擔心智能障礙基因將遺傳給下 一代,在長子國小階段即要求醫師為之施 行輸精管結紮手術。今長子已年過三十, 多次向母親表達娶妻之願望,惟遭母親否 決,憤而離家;而次子因重度智障,難以 發生性行為,因此未受結紮。(註1) 由前 述新聞中,我們看到了心智障礙者、家長 和醫師之間的特殊連結,做父母的擔心使 然,認為心智障礙子女生育將衍生更多問 題,進而代子女決定接受絕育手術,以避 免承受往後照顧的困難及懷孕生子之風 險。惟此行為不僅違背了個人的自主權, 更侵害心智障礙子女的生育權,對其身心 皆造成嚴重的傷害。不禁令人反思:父母 如此代心智障礙者為絕育之決定,是否妥 適?
由上述案例可知,心智障礙者的醫療自主、身體完整性與生育自主顯然是父母 與醫師均須面對,且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問 題。心智障礙者既為自然人,依法即為憲 法上所保護的權利主體,理應亦享有身體 權、健康權、自由權及所衍生的生育權。 然而,人們不免懷疑,心智障礙者在學習 及社會適應上有相當程度的困難,自我 照顧能力亦較薄弱,其是否能夠順利地歷 經懷孕、生產階段,並勝任養育子女的重 任?有論者基於現實考量,以心智障礙者 無法自行養育子女、容易遭受性侵害、以 及避免產生心智障礙的下一代等觀點,贊 成讓心智障礙者絕育;惟持反對意見者則 多基於人權、道德方面的考量,認為倘心 智障礙者有適當的生活自理能力,良好的 監護協助以及無遺傳上的顧慮時,即應尊 重其意願,沒有人能剝奪他人繁衍下一代 的權利。
本文首先定義何謂心智障礙者,聚焦 於我國現行法規對絕育與終止懷孕醫療決 定之規範,並對司法實務及醫學臨床的因應方式加以討論。而後,本文自我國憲法 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出發,探尋心智障 礙者生育自主權之基礎,並對我國現行法 制提出檢討與建議。
作者 : 林昀嫺
關鍵詞 : 心智障礙者、自主、絕育、人工流產、生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