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期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10年回顧與前瞻(2019年12月)
臺灣精神障礙者多元社區居住服務之經驗——以高雄市為例
壹、前言
臺灣精神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依據法 源、政策或時間演進,分為三種服務類型: 為住宿型康復之家(註1)、社區家園與 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之團體家屋、 個人居住、居家自立生活。康復之家始於 1989年衛生署公告『精神病患社區復健』 試辦計畫,法源於1990年 11月 23日公 佈的「精神衛生法」,其第一章第三條 定義: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 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 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 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社區家 園,於 2006年內政部推行「成年心智障 礙者社區居與生活服務實施計畫」,法 源依據行政院2004年「社會福利政策綱 領」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實施方案,為 成年心智障礙者提供多元化、非機構式之 社區居住支持服務與協助依其意願及能力 選擇生活方式和參與活動。精神病友多元 社區生活方案之發展計畫,依據衛生福利部 108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主軸項目 提供經費挹注,推動多元居住選擇,促使 其安心自立就業,儘早融入社區生活(註 2)。
2006年 12月聯合國通過身心障礙者 權利公約,第19條自立生活和融合社區 明示:「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 等的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於何處、與何 人一起生活,不被強迫於特定之居住安排 中生活。身心障礙者能獲得各種居家、住 所和其他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 援助,協助他們在社區生活和社區融合, 避免與社區隔絕或隔離。」因此;精神障 礙者社區居住服務不論是機構式或社區化 最終目標社區融合與自立生活。
作者 : 陳仙季、陳素慧
關鍵詞 : 精神障礙者、社區家園、自立生活、康復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