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期 兒少照顧與親職教育(2019年09月)
兒少保護「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策略建議與課程規劃
壹、前言 將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 人納入處遇服務的對象,是「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註 1)(本文簡稱 「兒少權法」)的特色之一,此一規定 除了重申兒少行為與家庭照顧功能緊密 相關外,也再次強調父母、監護人或實 際照顧兒少之人對兒少負有保護、教養, 及禁止兒少從事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 之行為的責任。
「親職教育輔導」為兒少權法中的法 定名詞,由於此一作為係政府透過公權力 裁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出 現使兒少未獲適當養育、照顧、施用有害 其身心健康之物質,或從事危害其身心發 展之行為時,應要求其接受450 小時的 「親職教育輔導」(第 102 條),兒少保 護工作者以「強制性親職教育」稱之(本文簡稱「強親」),即在區隔其與一般性、 自願參與之親職教育的不同。
兒少保護相關法令之制定,始於 1973年的「兒童福利法」,1993 年首次在正式 條文中列入政府執行「親職教育輔導」的 要求與規範(第48 條,接受4 小時以上 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對拒不接受此規定 或時數不足者,處1,200-6,000 元罰鍰。 之後,此法條再經2003、2011、2015 年 的修訂,強制程度、執行時數、罰緩亦有 多次變動。與過去相較,現行「親職教育 輔導」(2015 年 1 月 23 日修正後公告) 的特性和內容差異包括:
一、裁處對象增加:出現未禁止第 43 條第1 項第2 款、違反第47 條第2 項、 違反第 48 條第 1 項、違反第 49 條各款、 違反第 51 條、使兒少有第 56 條第 1 項各 款者皆需裁處。
二、強制力增加:2015 年的修訂又回 到「應」命違規行為人接受「親職教育輔 導」之規定。
三、時數差距加大:由 1993 年的「4 小時以上」、2003 年的「8-50 小時」後, 改為目前的「4-50 小時」。
四、 罰 鍰 金 額 增 加: 由1993 年的「1,200-6,000 元 」、2003 年 的「3,000-1 萬 5,000元」改為現行的「3,000-3 萬 0,000 元」,且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 罰至參加為止。
五、增設鼓勵措施:鼓勵被裁處行為 人參與親職教育輔導,依限完成親職教育 輔導者,可免罰鍰。
作者 : 沈慶鴻、曾孆瑾
關鍵詞 : 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非自願案主、強制性親職教育、親職教育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