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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期 兒少照顧與親職教育(2019年09月)

兒少保護「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策略建議與課程規劃

壹、前言 將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 人納入處遇服務的對象,是「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註 1)(本文簡稱 「兒少權法」)的特色之一,此一規定 除了重申兒少行為與家庭照顧功能緊密 相關外,也再次強調父母、監護人或實 際照顧兒少之人對兒少負有保護、教養, 及禁止兒少從事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 之行為的責任。

「親職教育輔導」為兒少權法中的法 定名詞,由於此一作為係政府透過公權力 裁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出 現使兒少未獲適當養育、照顧、施用有害 其身心健康之物質,或從事危害其身心發 展之行為時,應要求其接受450 小時的 「親職教育輔導」(第 102 條),兒少保 護工作者以「強制性親職教育」稱之(本文簡稱「強親」),即在區隔其與一般性、 自願參與之親職教育的不同。

兒少保護相關法令之制定,始於 1973年的「兒童福利法」,1993 年首次在正式 條文中列入政府執行「親職教育輔導」的 要求與規範(第48 條,接受4 小時以上 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對拒不接受此規定 或時數不足者,處1,200-6,000 元罰鍰。 之後,此法條再經2003、2011、2015 年 的修訂,強制程度、執行時數、罰緩亦有 多次變動。與過去相較,現行「親職教育 輔導」(2015 年 1 月 23 日修正後公告) 的特性和內容差異包括:

一、裁處對象增加:出現未禁止第 43 條第1 項第2 款、違反第47 條第2 項、 違反第 48 條第 1 項、違反第 49 條各款、 違反第 51 條、使兒少有第 56 條第 1 項各 款者皆需裁處。

二、強制力增加:2015 年的修訂又回 到「應」命違規行為人接受「親職教育輔 導」之規定。

三、時數差距加大:由 1993 年的「4 小時以上」、2003 年的「8-50 小時」後, 改為目前的「4-50 小時」。

四、 罰 鍰 金 額 增 加: 由1993 年的「1,200-6,000 元 」、2003 年 的「3,000-1 萬 5,000元」改為現行的「3,000-3 萬 0,000 元」,且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 罰至參加為止。

五、增設鼓勵措施:鼓勵被裁處行為 人參與親職教育輔導,依限完成親職教育 輔導者,可免罰鍰。

作者 : 沈慶鴻、曾孆瑾
關鍵詞 : 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非自願案主、強制性親職教育、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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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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