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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期 兒少照顧與親職教育(2019年09月)

兒童及少年照顧服務之推動現況與未來展望

壹、前言

兒童權利公約開宗明義即載明:兒童 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 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及協助,以充分擔負其於社會上之責任; 體認兒童應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 庭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89)。是故, 家庭對於兒童及少年的成長與發展而言, 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家庭的照顧與支持 是培育兒童及少年的重要搖籃。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106 年辦理「我 國家庭結構發展推計 (106 年至 115 年)」 顯示,臺灣在未來十年內將進入人口負成 長衰減年代,惟因少子女化、人口老化與 單人家戶盛行,未來的家戶數量仍持續上 升,但此同時平均家庭規模則是下降。換 言之,家戶數量持續增加的同時,家戶 規模卻是減少的,意味家庭的支持力量 薄弱,導致家庭應對風險的能力下降,必須透過政府與市場機制補強家庭功能;尤 其「夫婦兩人」、「單人」、「單親」與 「隔代」的家戶型態持續增加,政府的公 共政策必須及早因應 (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7)。因此,整體家庭的結構、組成及 型態等變化,家庭能量呈現逐漸弱化的趨 勢,實已對家庭功能與支持系統及因應能 力產生重大影響,家庭勢必難以完整提供 成員穩定與妥適的照顧,爰使得傳統上認 為應由家庭負擔的兒童照顧功能也產生了 質變。為數眾多的家庭必須藉由家庭成員 之外的市場、社區性服務網絡乃至於政府 設置的機構來支持、補充、替代家庭照 顧功能不足的問題(吳秀照、黃聖桂, 2010)。而為因應家庭照顧功能的不足和 資源的缺乏,現代社會制度更趨多元,許 多新興的社會服務機構(制)形成,並填 補了家庭的部分功能,尤其是在教育、托 育與養護方面(家庭政策,2015)。

又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揭示, 家庭是兒童成長、獲得福祉和受到保護的 最佳環境,應努力地使兒童持續處於或重新回到其父母或適當親屬之照顧,並確保 家庭可以獲得各種形式的支助,以履行照 顧職責。此外,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 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委員也針對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特別關注政 府應提供各種支持父母履行扶養責任的措 施,包括經濟及其他面向的支持,單親家 庭、低收入戶和高風險家庭可能無法獲得 足夠支持,而政府透過採取相關支持家庭 的政策與服務措施,擴大這些家庭取得適 當和必要的服務措施,以預防兒少進入替 代性照顧體系。

故如何落實前揭準則及結論性意見, 透過政策規劃與制度設計支持類此脆弱家 庭發揮應有的功能,使兒童及少年留在家 庭中受照顧,是政府長期努力的重點。而 為協助並支持家庭有足夠能力和資源照顧 兒童及少年,以協助這些兒童及少年在成 長階段能獲得適當照顧,促進身心健全的 發展,歷年來,針對一般家庭、弱勢及特 殊需要的家庭以及失功能的家庭等不同對 象,逐漸發展出不同的服務機制來協助及 滿足兒童及少年的照顧需要。其目的即希 望優先支持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的量能, 補充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的資源,最後當 原生家庭無法為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照顧 時,對於需要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 之兒童及少年,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 20 條規定,依國家法律確保該等兒童 及少年獲得其他替代方式之照顧。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 社家署)作為職掌兒童及少年政策之中央 執行機關,積極推動各項強化兒童及少年 家庭之服務方案,透過增強支持性、補充性及替代性服務資源,以周全對兒童及少 年的照顧。而在家庭結構日益萎縮,少子 化問題日益嚴峻的當代,政府近年也不斷 革新施政方向與政策措施,如近年推出的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強化社會 安全網計畫」等,即聚焦關注著不同面向 的兒童及少年照顧議題。因此,在政策變 革的情境下,本文將從近年社家署主責推 動相關政策方案的現況進行探討,以反思 當前的挑戰,進而提出未來的可行策略, 以更精進兒童及少年的照顧服務。

作者 : 簡慧娟、吳建昇、蔡惠怡、蔡孟珊、洪偉倫、蔣建基、王琇誼
關鍵詞 : 兒童及少年照顧、兒少照顧、脆弱家庭、托育服務、早期療育、育兒指導、社區支持、家外安置、替代性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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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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