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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期 兒少照顧與親職教育(2019年09月)

兒少照顧與親職教育:開展以家庭為中心的實務

家庭是社會的一個基本照顧單位。從歷史觀之,不同文化的架構和形式可能有所 差異,然而大多數人們皆在家庭當中生活和成長,彼此互助共享。對於無法自力生活 的孩童而言,家庭不僅提供了食物和居所等等各項必要的生存資源,也是情感關懷和 心靈支持的重要來源,為其奠定了深層的安全感與精神歸屬。同時,家庭身為主要的 初級團體,擔負了社會規範和價值傳承的關鍵功能,父母等人在其中透過言教身教等 等潛移默化方式,形塑了下一代的世界觀和自我認同。尤其在幼齡階段,孩童通常和 父母相處時間最多,互動也最為頻繁密切,每日耳濡目染之下,往往將這些重要他人 的行為模式和態度信念予以內化,形成自己的人格結構。正因如此,過去許多學者再 三強調家庭情境以及親子互動對於兒童發展的重要性。例如,依附理論主張,幼兒和 照顧者之間的親近關係與回應互動有助形成內在安定和正向信念,成為日後開展其他 人際關係的基石 (Ainsworth, 1964)。健康的家庭必須維持適當的關係結構、溝通模式 與人際界限,方能靈活因應壓力與危機,並且兼顧成員的自主與親密需求 (Minuchin, 1967)。此外,孩童若獲得父母的有效管教與關懷,可提升自我控制能力,進而增強對 於社會規範的承諾與遵守 (Gottfredson & Hirschi, 1990)。以上說法皆凸顯出,良好 的家庭環境是孩童身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的要素。

儘管家庭當中每位成員都可能對孩童有所影響,父母一般而言承擔最多育兒照顧 工作,其角色至為重要。如果父母嚴重忽視兒童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或者長期未能妥 善提供孩子飲食、衣物、居所、醫療及其他基本生存資源,就可能危及其身心健康與 發育。事實上,父母的親職照顧從子女出生前即已開始。例如,女性在懷孕期間攝取 酒精容易導致胎兒腦部與神經系統出現異常,造成其認知和行為層面的多種嚴重障礙 (Riley, Infante, & Warren, 2011)。物質使用、抽菸或孕期營養失調等等情況也可能 對下一代造成長遠損害。這些風險都可以透過教育方案和宣導措施加以預防。除了身 體發育,孩子的心理健康同樣有賴父母的悉心關懷和呵護。過去研究清楚顯示,打罵 和貶抑等負向管教方式會降低兒童的自我控管能力,並且增加他們的焦慮感、攻擊性和行為問題 (Gershoff, Grogan‐Kaylor, Lansford, Chang, Zelli, Deater‐Deckard, & Dodge, 2010; Cecil, Barker, Jaffee, & Viding, 2012)。父母之間若相處不睦, 時常發生言語爭執或肢體衝突,此種緊張與敵意氛圍亦將間接提高孩子身心適應問題 之風險。目睹家暴之兒童容易出現憂鬱、焦慮、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等內向性問題, 還可能在未來成年親密關係當中重蹈覆轍,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間循環 (Wolfe, Crooks, Lee, McIntyre-Smith, & Jaffe, 2003; Siegel, 2013)。 無論親職教養或伴侶互動,都是一個持續學習的歷程,其間往往伴隨種種壓力和 挑戰。傳統社會當中,鄰里親族經常提供照顧協助,並且透過非正式互動分享育兒資 訊和經驗心得。時至今日,家庭規模和親族網絡日漸縮小,互助功能亦較過往薄弱。 另一方面,兒童身為現代國家的公民與社會未來主人翁,不若過去被視為父母可任意 對待的私產,其生存和發展權利深獲重視,受到法律及政策保障。相應於此,養育孩 童已非純然家內事務,政府與民間單位皆積極提供相關福利措施,包括支持性、補充 性以及替代性服務等等 (Kadushin & Martin, 1988),甚至在必要時進行介入,務求他 們獲得妥善的照顧。換句話說,兒童是社會的資產,政府和父母都負有養育之責,應 共同確保孩子在適當的環境中健康成長。即便如此,父母一般仍被視為兒童最主要的 照顧者,家庭也還是孩童主要的生活環境。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明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除非家庭發生緊急危機或孩童基 本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否則政府不會輕易剝奪父母照顧子女的權利。

國外古諺有云,養大孩子需要整個村莊的力量,此語清楚反映育兒的辛勞與艱難, 也說明了這種沉重負荷不應只要求父母獨力承擔。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即規範,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父母維護兒少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並 針對具特殊需求之兒少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對於許多弱勢家庭而言,內部照顧資源 相對困窘,育兒負擔益顯沉重,父母若能適時獲得外界支持與協助,可避免心力耗竭, 並且讓孩童得以順利成長。同時,臺灣過去數十年來歷經快速的社會和人口變遷,對 於家庭的組織和功能造成顯著衝擊。例如,我國粗結婚率在 1992 年為千分之 8.18, 至 2018 年已降至千分之 5.74,粗離婚率則由千分之 1.41 升為千分之 2.31 ( 內政部 統計處,2019),單親家庭比例持續增加,至 2010 年已達 324,846 戶,其未滿 18 歲 子女占該年齡層總人口 10.37%,亦即十分之一孩童生長於單親家庭 ( 內政部統計處, 2011)。此外,儘管少子化趨勢導致近年國中小學童總人數逐年遞減,新住民子女學生 反由 96 學年之 10 萬 3,587 人增為 106 學年之 18 萬 1,301 人,所占比率自 3.83% 上升至 10.07%( 教育部,2018)。上述現象凸顯了臺灣家庭型態的日益多元,如何妥善考量 差異,回應當代複雜的兒童照顧議題和親職期待,是父母和公私部門必須共同面對的 養育挑戰。

孩童的健全成長,有賴正向的家庭環境。然而,由於家庭是兒童主要的生活場域, 其也成為孩童易受傷害之處所。無論疏忽照顧、不當管教、嚴重虐待、攜子自殺、目 睹家暴及其他常見的兒少風險事件,往往發生於家中,與父母親職作為直接相關,且 隨社會變化而有漸趨明顯之現象。依據衛生福利部資料,2008 年兒童少年保護通報總 數為 2 萬 1,443 件,至 2018 年已上升為 5 萬 4,795 件,近十年來增加幅度超過兩倍 ( 衛 生福利部統計處,2019)。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孩童若未受到適當養育 或有顯著風險,政府應予協助保護,必要時亦可進行家外安置等介入措施。但如非萬 不得已,一般不會將子女帶離父母身邊,畢竟家庭通常仍被視為兒童的慣常生長環境。 許多家庭因為遭逢壓力和危機,導致照顧功能有所不彰,此時倘能獲得關懷傾聽、資 訊諮詢、親職教育和資源連結等等家庭維繫服務,可有效發揮支持作用,減輕家長負 擔,並且促進家庭穩定,讓孩童能夠繼續生活於家中。即使孩童暫時居於家外,仍應 積極提供家庭重整服務,強化父母的親職知能、培養正向的親子互動、調整溝通模式 和情緒控管、並且處理其他可能造成影響的家庭議題,以期降低安全風險,為後續返 家規劃做好準備 (Wulczyn, 2004)。誠然,父母常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從兒童最佳利 益的觀點出發,幫助父母也能夠幫到孩子。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開頭即宣示「確信家 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 之保護及協助,以充分擔負其於社會上之責任」。

我國傳統文化以家庭為本,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教養責任,這項重要的核心價值廣 泛反映在社會各個層面。近年來,由於家庭型態和內涵快速變遷、議題日趨複雜,各 界關注父母親職能力和家庭環境對兒童福祉的影響,政府介入家庭的態度益發積極, 相關政策與服務紛紛將此納入規劃考量。例如,「家庭教育法」於 2003 年公布施行, 明定各級政府推動家庭教育之職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 教育課程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主管機關也應結合有關單位,共同推 展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以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另一 方面,內政部兒童局自 2004 年開始實施「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其後 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持續推動,針對育有兒童少年且遭遇經濟、教養、婚姻、 身心健康、物質使用等等議題之家庭,透過自行求助和相關單位通報,及早發現與介入,主動提供支持資源和預防性服務,減輕家庭壓力,提升父母照顧知能,以降低孩童 受到不當對待、家暴或性侵害之風險。此外,1993 年「兒童福利法」修法,將強制親 職教育列入條文,後續經過多次修訂,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相關法令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 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凡此皆彰顯了政府在改善家長照顧品質以及提升親職知 能方面的具體作為。

無論是政府或民間單位對家庭的協助和處遇,往往是由社工人員擔任服務輸送的角 色。社工不僅要與家庭成員建立關係、提供關懷支持、評估家庭情況和需求,連結社會 資源,並且透過各式處遇措施和方案,改善家庭的處境。因此,與家庭工作、尤其是和 父母溝通合作的能力,可說是專業素養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事實上,社工人員從事家 庭工作的歷史由來已久,諸如 Jane Adams、Mary Richmond 等等近代社工先驅皆曾強調 家庭是服務的焦點,並運用家庭訪視等方式進行評估和處遇 (Hartman, 1981; Weiss, 1993)。自十九世紀的友善訪問者以降,社會工作主流服務模式與思維不斷演進。例如 在兒童福利和保護領域,隨著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訂定以及人權意識的提升,「以 兒童為中心」之處遇模式受到提倡,此模式強調兒童為權利主體,應該尊重他們的意 見和需求,盡量讓他們發聲,並在符合年齡與成熟度的條件下參與服務決策 (Munro, 2011)。另一方面,兒保案件家長和弱勢家庭過去往往被視為須被隔離的風險來源,導 致兒少經常受到家外安置,工作人員與父母亦難建立信任關係。近年此種思維在許多 國家已經受到檢討,轉而肯認家庭具有的內在力量與韌性,將其視為合作夥伴和關鍵 資源,積極推展各項強化父母親職能力和家庭支持的方案 (Brook, McDonald, & Yan, 2012; Pickering & Sanders, 2016; Schaub, Ramseier, Neuhauser, Burkhardt, & Lanfranchi, 2019),反映了「以家庭為中心」的處遇趨勢。

我國衛生福利部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強調「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 透過充權家庭來增進家中成員的安全與福祉 ( 林萬億,2010)。例如,針對遭逢各類壓 力或危機、風險較高之脆弱家庭,除了由各地社福中心進行個案服務,縣市政府亦可自 行或結合民間單位辦理育兒指導服務方案,提供到宅育兒指導、提升家長知能方案、育 兒諮詢、親職指導人員培力等協助,以鞏固家庭和支持父母,發揮兒保預防功效。儘管 家庭支持和親職教育的服務趨勢日受重視,具體推動工作仍面臨諸多難題。以兒少保護 強制性親職教育為例,工作者反映之執行困境包括當事人的無意願與抗拒、破壞專業關 係、評估裁處標準不明確、公私合作不易、以及行政程序和體制的問題等等 ( 沈慶鴻、劉秀娟,2018)。至於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模式,傳統的社工訓練和技巧可能尚無法妥 善與多重問題的危機家庭工作,需要加強人員專業組訓 ( 蘇金蟬,2017)。如何鼓勵父 母積極參與服務過程,並且協調跨專業合作,連結家庭與外部資源等等任務,也是社 工人員必須面對的挑戰。

有鑒於此,本期社區發展季刊之專題為「兒少照顧與親職教育」,從多元角度探 討相關議題,包括家庭維繫和重整服務、兒少保護親職教育、特殊需求兒童照顧、臺 灣家庭教育體系、社工與家長合作模式、替代性照顧工作、多元家庭和文化等等,希 望能匯集具體執行經驗與心得,對未來政策與實務規劃提供參考。過去大量證據已彰 顯家庭環境對於兒童身心發展至為關鍵,近年研究進一步顯示,家暴兒虐等等童年經 驗可能造成長期的基因和器質變異,使這些幼時創傷銘印於身體,進而持續影響成年 後的認知、情緒與行為等層面 ( 陳杏容,2016)。對此快速的知識累積促進了「創傷知 情實務」蓬勃發展 (Knight, 2015),也讓我們對於人在情境中的生態脈絡獲致更細緻 的理解體認。無論是父母或孩子,其身心福祉與生活品質都應該受到關心,並且在有 需要的時候適時得到支持協助。公私部門與助人專業必須共同努力,思考兼顧權利和 安全的服務策略,並且提供工作人員充分的訓練和資源,以有效充權家庭,從而促進 臺灣社會的穩定、和諧與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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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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