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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期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2019年06月)

以社會處方作為社會福利服務提供與委外執行之可行性探討

壹、前言


隨著人口高齡化與醫療費用上漲的 雙重壓力,部分先進國家如英國、美國、 紐西蘭、加拿大等,除了提供病患醫療 服務外,開始推動非醫療的介入(non-medical intervention), 稱 為「 社 會 處 方」(social prescribing), 有 時 稱 為「 社 區轉介」(community referral) (ERS,2013;Kimberlee,2016)。以英國為例,衛生部在 2006 年將醫療資源由疾病的治療移轉到疾 病的預防,在地方執行社會處方計畫,建 立醫療部門、社會部門與非營利組織之間 的夥伴關係,讓民眾更容易獲得協助與資 源,促進心理健康與獨立性。社會處方服 務的對象,包括:弱勢與社會邊緣的人, 例如低收入的單親母親、失去親人的老 人、有慢性疾病的人,或是剛到新社區的 人、有輕度到中度焦慮或沮喪的人、長期 與持續心理健康問題的人、頻繁出現在初 級醫療照護的人等(Frasure-Smith,2000;Greene,2000)。有鑑於社會處方讓不同性質的非營利團體、社區組織能在醫療服務 領域能發揮專業,以及與醫療部門建立夥 伴關係,有別於以社會福利為主的社會服 務。為此,本研究探討社會處方作為社會 福利服務提供方式與委外執行的可行性。

 

 

作者 : 劉宜君
關鍵詞 : 社會處方、社會福利、契約委託、可行性、藝術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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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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