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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期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2019年06月)

社會福利設施土地、建物委辦方式與選擇要素

壹、前言

 

大衛.哈維(David Harvey,2008)指 出,縱使馬克思主張,資本主義必然已持 續努力克服一切空間阻礙,以「時間消滅 空間」為特徵,亦即透過運輸和通訊系統 的投資與創新來克服空間阻礙,但資本主 義的發展仍然取決於穩定、可靠的勞動力 和勞動供給。所以在城市發展的過程必須 能夠積極支持基本的勞動再生產過程。
在我國屬於個別社會福利法規 ( 身心 障礙者、老人、失能者、特殊境遇家庭(婦 女) 和兒童少年) 所規定應該提供的福利 服務,就是每一個家庭勞動再生產的一部 分。這些福利服務的提供需要物理上的” 空間”。
如果是從私有空間提供社會福利服 務,勢必在空間市場上價購或承租空間, 很不幸的是社會福利和資本尋租過程剛好 往相反的方向進行。現有在都市計畫區內 有大面積土地的社會福利機構,該區位在很久很久以前,也大都屬於該時代的偏遠 地區;而當前的社會福利機構,總是尋求 都市計畫或非都市計畫區域內的相對便宜 農地來進行特定目的事業的地目變更。目 前雖可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 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但程序趨於嚴格, 其回饋金也提高到公告現值 50%。
如果從公有空間提供福利服務的情況 來看。雖然內政部  當時社會司仍在內政 部  於 1996 年訂定「政府鼓勵民間辦理 社會福利服務實施要點」及「委託契約書 範本」;1997 年進一步訂定「推動社會福 利民營化實施要點」開啟公設民營機構的 合作模式。但直到2016 年都市計畫法才 將社會福利設施納入公共設施的一部分, 且到目前都尚未訂出檢討和劃定原則。
在私部門取得社會福利空間越加困 難,而公部門也開始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規劃出並提供民間興辦社會福利服務的空 間地當下。我們有必要來探討各種社福空 間所要搭配的各種委辦方式。

作者 : 孫一信
關鍵詞 : 委託、社會福利、建物、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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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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