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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期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2019年06月)

從事前溝通機制論政府與民間團體在社福服務契約委託中的關係

壹、研究問題的提出


社會服務民營化在上個世紀的七〇 年代末期開始興起,原因包括國家科層 體制在服務輸送的無效率,以及保守主義 和福利多元主義興起,政府鼓勵民間組 織參與社會服務提供(劉昱慶、陳正芬, 2016)。社會福利民營化一方面透過政 府將服務責任轉移到民間以降低成本、另 一方面也讓民間團體透過市場競爭機制達 到服務品質的維持。臺灣也受到這股民營 化風潮影響,在一九八〇年代以後,開啟 政府推動民間團體參與社會福利服務的進 程,發展出了由政府提供財源、由非營利 組織提供社會服務的委託購買式契約關係 (卓春英,2017)。不過,近年來屢屢 傳出非營利組織提出不滿政府在服務方案 委託運作的角色(苦勞網,2012),因 此我國的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在社會福利服 務委託過程上的關係是什麼、如何運作就 值得研究與觀察。本文正是在此一研究動 機上,以社福服務契約委託中政府與非營
利組織的事前溝通機制為觀察標的,透過 先前實證研究的訪談資料佐證,說明事前 溝通在社福服務方案委託過程中的實際情 況,並藉以分析政府與非營利組織( 以下 皆以 NPO 表示 ) 的關係。

作者 : 周怡君
關鍵詞 : 事前溝通、社福服務、契約委託、政府、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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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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