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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期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2019年06月)

社會服務契約網絡與管理職能

壹、前言

 

從臺灣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歷程來 看,雖然尚未達到理想境界,但我國當前 對民眾之社會福祉保障應是有史以來最完 善的時刻,除了各種協助人們因應老年、 職災、失業、健康及照顧等社會風險之現 金(in-cash)與實物(in-kind)給付項目, 在人身安全保障(如保護性服務)與消除 社會排除(來自年齡、族群、性別、身 體功能等)措施亦有長足進展。對照「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 所描述之三個黃金十年可知,自1950 年 代建立勞保、公保與軍保三大社會保險, 1970 年代專業社會工作員制度及社會救助 措施初步成形,同時引進社區發展工作方 法,此時期亦提出兒童、老人與身心障礙 者福利之立法,至1990 年代,各式具現 代化與社會正義意義之福利法案如百花齊 放般地一一增修訂。

在社會立法之外,配合各種政策性計畫(例如長照)施行,我國福利體系內涵 亦產生轉變。一方面,保障對象由依職業 設立之社會保險措施,擴大至全民健康與 照顧服務,且為滿足民眾之差異性需求, 建置各種需求評量、個案管理、支援暨保 護服務等;另一方面,服務供給形態則由 現金發放或所得維持,延伸至滿足民眾個 別需求與權益保障。可以想見,為達成法 定及計畫性業務要求,公部門職能必須更 加完善與多樣化,然而在小政府意識型態 與預算限制考量下,單位編制難以隨著法 定業務增長而等比例增加,於是採取民營 化與契約委外成為不得不的選擇,此不僅 增加服務供給來源之多樣性,政府角色也 須跟著調整與轉換。

運用契約購買服務並非近期現象,直 到 1998 年「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 購法)公佈實施後,契約及採購體制正式 形成。記得筆者初任公務員時正值採購法 施行初期,當時為了承辦工程、財物及勞 務三項採購,必須仔細研讀相關法規並參與訓練,辦理業務過程中更須與採購單位 及主計人員不斷地協調,由於法制及制度 多為新創,各方對採購程序、法令解釋與 管理措施常難以形成共識,加上缺乏適用 參考流程與文件範本,致使意見溝通、修 改採購文件及內部公文往返過程耗費相當 多行政成本。經過多年施行,隨著處理爭 議事項經驗累積,採購法之制度化程度也 相對提升,後續筆者進入大學任教,因緣 際會下承接公部門委辦計畫,經歷一段從 委託人(公部門)轉換到代理人(民間部 門)之歷程,從不同位置與視角,觀察到 當前社會服務採購體制仍存在許多可改善 空間。
 
基層社會行政人員是社會服務採購 主要業務承辦人,因公務人員國家考試 職系劃分與約聘人員招聘規範等因素,目 前相關採購多數仍由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 者擔任,若是人員頻繁流動或職能不足, 將影響採購流程與委外成效。由於採購過 程涉及跨專業、跨層級及跨部門之多元行 動者,複雜的訊息、利益與權力關係,對 社政人員之契約管理職能是一大挑戰。因 此,本文目的在於分析我國社會服務契約 體制之形成脈絡與網絡特性,整理相關學 理及實務論述,並就社會服務契約之理想 與限制進行討論,以提出可供實務工作者 參酌之契約管理職能要項與建議。
 

作者 : 蕭文高
關鍵詞 : 社會服務、契約、網絡、社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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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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