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第166期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2019年06月)

社會福利契約委託的現況與策進作為

壹、前言

 

因應人口轉型、多元家庭需求差異 的社會變遷,以及考量政府財務結構、公 部門服務提供量能等,我國自70 年代起 參酌西方國家社會福利民營化的路徑,搭 配精簡政府職能與組織規模,積極擴大民 間扮演的角色,建立政府與民間夥伴關係  郭登聰,2005;多元化、民營化成為福 利輸送的主軸,期待藉由民間部門富有彈 性的特質及其專業,提供更創新、兼具經 濟效益、效率與品質的福利服務,亦增加 使用者的選擇  黃琢嵩等人,2005。政府 於社會福利的角色從提供者轉化為與民間 聯盟合作的夥伴關係,聯盟合作的形式則 包含補助、契約委託、行政委託等。 

其中補助係指由民間部門基於組織 使命及發展,自發性提出計畫構想,向政 府機關申請酌予補助部分經費,其餘款項 則需自行籌措;另行政委託則為政府機關 按行政程序法第16 條規定,將涉及對外 行使公權力且依法有據得為委託之權限移轉;至於契約委託,則是由機關將業務委 外,並與受託單位簽訂契約,依照契約履 行雙方權利義務。

民國87 年政府採購法制定公布,並 自 88 年施行,社會福利契約委託屬於該 法所定勞務採購。推動民營化的過程中, 不乏相關研究提醒政府服務契約委託可能 遭遇的問題,包含受託單位承接能力、潛 在承接單位數量是否充足、承辦人員素 質、契約內容如何議定與爭議等疑慮 郭 登聰,2005。民間單位也賡續提出改善 建言,包含服務品質不宜以最低價購買、 以人為對象的服務內涵應具彈性、契約規 範未能鼓勵創新、服務提供者宜穩定以利 關係維繫等。 

本文將概述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服 務契約委託現況,包含招標、決標、計費、 付款、驗收及續約等作法,並探討機關與 民間團體在契約委託過程中常遭遇的問 題,發現多出於機關對於政府採購法的認 知落差,致未能採行最適的採購程序,或 以不確定或不合理之契約條文作為履約依據,有礙於雙方平等互惠。基此,衛生福 利部 下稱衛福部 與公共工程委員會 下 稱工程會  已修正相關規範,並進一步規 劃「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 費辦法」,明訂各階段適宜的處理程序, 作為各機關及受託單位的執行依據。

 

作者 : 簡慧娟、林婉如、沈詩涵
關鍵詞 : 社會福利契約委託、政府採購

附加檔案下載
查看更多
發佈時間:2019/10/31
網站導覽 購買資訊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版權所有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served

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聯絡電話:02-26531949| 署本部位置圖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IE10以上版本(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280*960)

目前瀏覽數: 289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