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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期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2019年06月)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



社會福利民營化可以追溯到 1970 年代,西方國家的社會安全制度經過多年的蓬勃 發展,人民對社會福利經費的擴張與服務效果之間的關係產生懷疑與反省,而 1980 年 代新保守主義與福利多元主義興起,強調福利與服務的提供,不僅需增加民眾使用的 便捷性與選擇性,更應鼓勵民間志願部門參與並賦予更大的福利責任,掀起社會福利 民營化的思潮 ( 劉淑瓊,1997)。在不同的詮釋之下,現今最廣泛的定義是指在公共 服務、公共資產、公共基本設施等公共事務上,透過改革行動將政府的功能部分或移 轉至民間部門,降低政府角色及增加民間機構角色的行為;其中「購買式服務契約」 (Purchase of Services Contracting, POSC)即是社會福利民營化具體的措施之一(劉昱慶、陳正芬,2016)。



許多學者均以「契約型政府」(government by contact)或「契約式治理」 (governing by contact )等名詞來代表政府將其諸多公共職能轉移給民間部門來承 擔,以致形成國家空洞化(hollow state)的現象。綜觀這些研究文獻均有一個主要 共同論點,即認為契約型政府之趨勢已不可避免 (Freeman and Minow 2009, 陳敦源和 張世杰 2010)。不過,雖然政府向民間購買契約服務(POSC, 簡稱契約外包,或契約 委託)已成為服務輸送的主流。我國政府於 1990 年代之後,在「精簡政府員額」與「結 合民間資源」兩個施政主軸的政策導引下,契約委外逐步成為社會服務民營化的主要 政策工具。於 1998 年通過而在 1999 年正式實施「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實施後,契約及採購體制正式形成。迄今已滿二十年。



隨著政府採購契約數量、類型與預算金額與日俱增,接受委託以提供服務的非營利 組織數量亦有增加之趨勢,非營利組織本身的定位、規模與政府部門之間的互動關係, 以及非營利組織彼此之間的互動都逐漸產生轉變。2019 年 3 月初監察院發佈新聞稿指 出,社工普遍低薪、常加班卻沒有加班費,導致人員流動率過高,無法維持服務品質, 要求衛福部應正視勞權意識提升,速謀改善對策,而監察院則通過監委王幼玲、田秋 堇所提的調查報告,糾正衛福部。這則新聞表面上主要是呼應並凸顯出近期各界對於 社工從業人員權益長期受到漠視,所喚起的社工勞動權的倡議及討論,但也牽引出另一個值得關注的議題,即社會福利民營化之後,福利服務輸送的相關議題,包括人力 配置、預算編列與執行、服務品質、服務對象的權益等 ( 杜承嶸、官有垣,2019)。另 一方面,政府的政策內容與執行能力亦會影響非營利組織的回應與行動,以及影響的 程度;同時非營利組織本身的內部策略與資源豐寡的差異程度,亦會導致其與政府之 間的合作意願。「時間」(time)與「轉變」(transformation)是觀察社會福利服 務契約委託體制下政府與不同類型非營組織合作模式與屬性變化的二個重要變項 ( 陳 正芬、官有垣,2011)。



本期社區發展季刊的專題是「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專題的邀稿文章經 過審查與要求修訂後共收錄十五篇,論文論述的內容主要可分為二大主軸:委託單位 之契約委託知能及管理策略,以及受託單位承接委託契約後的影響與因應對策,收錄 文章探討的「時間」(time)軸線從 1998 年政府採購法執行至今,可清楚看出全國型、 地方型與倡議型等不同類型之社會福利組織與政府部門在契約委託過程之契機與轉變。 作者群除學者之外,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之委託單位,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 織工作者。接下來將對本期專題論述的十五篇文章內容,從二方面進行重點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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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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